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保理业务风险管窥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在目前的经济下行期,如何均衡并盘活社会资源和资金,将其配置和投入到真实交易的实体经济中,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目标和使命。近期,多家银行推出的买方确权单保理业务创新模式,利用强势买方的高信用水平,作为向弱势下游卖家提供融资的缓释措施,及时解决了下游客户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使银行实现了还款来源的确定性,授信用途的特定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目前该模式已成为众多金融机构竞相占领的新阵地,还被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纳入了线上资金融资模式,逐渐成为保理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为保障该业务模式的健康开展,现以业务案例入手,就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与同业进行探讨和分享。

案例评析

A公司是向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B提供原材料供应的民营企业,结算方式为赊销,账期在90—180天。近期,随着市场资金持续紧张,强势的买家B公司再次延长账期,使A公司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增加,乃至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无奈A公司向银行提出将B公司确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申请办理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

强势的买方拖延赊销账期,给相对弱势的上游供应商带来资金缺口及融资成本的增加是一个普遍现象。一些上游卖方客户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借助强势下游买方客户的信用,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鉴此,许多银行开展了此类经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下称买方保理),即银行担任买方和卖方的保理商,在为买家核定“买方信用保理额度”后,向卖家提供保理融资。在此模式下,为缓释风险,由买家确认应收账款,明确支付责任和义务,并通过资金监管专户,严控货款回笼,保障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清偿等。

围绕A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授信,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买方作为核心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已对公司应收账款逐笔进行了付款确认,类似于保理商的付款担保,应属于低风险业务;另一种认为,该融资主体是上游卖方,银行承担的是上游卖方的信用风险,买家只是对其付款责任的确认,并不是保证,应属于信用授信。对此评析如下:

一是买方保理额度属于信用额度,不具备低风险业务特征。低风险授信业务是以足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授信,以及按照规定可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授信。通常在双保理模式下,买方保理商根据卖方保理商的申请,提供在买家违约情况下承担买家核准信用限额内的付款责任。对卖方保理商而言,如买方保理商是一家银行,则可获得有条件的付款保障,部分卖方银行会将此卖方保理融资视为低风险业务。

作为单保理的买方保理业务,是同一家银行在为买方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对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交易向卖方发放融资。此时银行把买卖双方保理商责任集于一身,实际承担了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银行为买方核定的授信额度是买方向银行确认应收账款的限额,是一种“备用”信用,不具备低风险业务特征。

二是买方是基于基础合同的确权付款,与银行债务无直接关系。在买方保理下,买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确认,实际是对卖方基础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后的付款承诺,并不是对卖方融资的代偿和还款义务(尤其是在未签署买方保理协议的情况下),也不意味着承担融资担保责任。因此,该类付款承诺是对买卖双方基础合同下的付款责任,与银行债务没有直接关系。

三是买方确权付款是有条件的承诺,基础合同无效则付款承诺随之无效。保理业务的基础是保理商通过持有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对买方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是保理业务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的,其基础合同无效:(1)无真实贸易背景,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开具信用证或进行保理以获得融资;(2)合同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3)所从事的贸易活动超越了其法定经营范围;(4)基础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其他法规等。这也就是说,如果基础合同无效,则付款承诺也无效。

四是买方确权付款发生争议时,如债权有瑕疵则存在追偿困难。基于买方信用资质向卖方提供融资,实质是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融资。银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买方,其也是银行融资权益的保证方。而法律权利的行使,需要依靠附属于主债权的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定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如果在债权转让中,没有将这些实现债权所必需的附属权利一并进行转让,那么该债权便存在瑕疵,发生纠纷时银行将陷入被动局面。

五是基于买方确权付款的有效性,卖方存在履约瑕疵则可能导致买方拒付。卖方向银行转让有效应收账款后,银行成为间接债权人,并承担由卖方承担的应收账款收回风险。如果卖方因违约引发贸易纠纷,就会影响到银行保理商债权的回收。作为受让人的银行保理商在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在销售合同下对抗卖方付款要求的所有抗辩事由,都可被用来对抗银行保理商。因此,如果卖方存在履约瑕疵,往往会导致买方拒绝向银行保理商付款。

风险防范建议

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间的真实贸易背景发放的融资,因此,确定交易的可控性和真实性成为融资能否安全收回的重要保障。对于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不同于传统信贷,不易因由买方确权并承诺到期付款,而忽视风险防范。对此,提出以下加强风险防范的建议:

首先,审慎做好保理业务融资前尽职调查。买方保理业务由传统的单一贸易环节向其众多上游拓展,意味着风险不再是单纯买方客户信用、贸易背景真实性等传统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