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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货物运输包装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包装条款是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而运输包装是出口货物包装的重要一环。对卖方而言,运输包装是否符合约定或国际条约规定,是能否收到货款的重要条件;对买方而言,运输包装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进口货物能否完好无损,实现其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的合同目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出口企业往往对货物的运输包装不太重视,使得出口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由于运输包装出现破损,致使货物受到严重污染或重大损坏,甚至被当地有关部门依照当地法律予以销毁。出口企业自身也遭到财货两空的严重损害。

纠纷始末

2013年11月4日,上海某公司与墨西哥公司签订《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床上狗伴侣枕头”,价格条款为CIF墨西哥城,付款方式为T/T45天,货物材质为320gsm100%聚酯长绒棉、固体、拼接,货物包装为“洗标+吊牌+彩盒”,货物尺寸为50×60厘米,货物数量为5000个,货物单价为5美元,货物金额共25000美元。

上海公司在将货物运交上海港码头仓库卸货时,发现有纸箱发生局部破损,于是将该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了墨西哥公司。墨西哥公司要求上海公司对破损纸箱进行更换,其他的纸箱进行加固处理。上海公司表示,由于临近春节,国内快件全部停工,公司也没有预留纸箱可以更换,最终上海公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用PE缠绕膜对纸箱进行了加固保护。之后,全部144箱货物装入集装箱,封箱装船出运。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当地海关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包装货物的纸箱存在重大缺陷,货物已被老鼠的尿液和粪便污染。当地商检部门遂以货物存在传播重大疾病风险为由,全部就地销毁。

墨西哥公司以货物包装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货物被污染,进而被销毁为由,拒绝向上海公司支付货款。上海公司则辩称,货物被销毁与其无关,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墨西哥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争议处理

在接受上海公司委托后,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墨西哥公司支付货款。在庭审中,律所坚称,上海公司对货物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且双方在贸易习惯中,也没有关于货物运输包装的特别要求,因此上海公司作为卖方并没有违反货物运输包装义务的行为。但法院最终认为,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应当是出口方以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而上海公司在货物装入集装箱之前虽发现包装货物的纸箱存在严重破损的情况,但并没有采取包括更换在内的任何补救措施,放任由于纸箱破损所可能导致货物受损的后果发生,导致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被动物粪便污染,并在当地被商检部门销毁。法院据此判定,货物的损毁和运输包装破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驳回了上海公司要求墨西哥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由于货物运输包装不当而引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出口方的上海公司,由于没尽到恰当的货物运输包装义务,致使货物损毁,结果落得财货两空。本案给予业界最大的启示就在于,在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正确订立货物运输包装条款,严格履行货物运输包装义务,对于出口方而言至关重要。

法条解读

货物包装一般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损失。运输包装应具有坚固、结实、通风、防潮、防震、防漏、防腐蚀、防失散、防盗窃等功能。销售包装是指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其功能除了保护商品外,更主要的是美化和宣传商品。基于上述案例,本文将针对货物的运输包装,重点分析在出口货物贸易中,运输包装条款的运用。

出口货物贸易中,规制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关国内法规主要是《合同法》。根据该法第15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相关的国际公约则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该公约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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