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转通知业务功能类型及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是指银行将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者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再经过另外一家银行通知的业务。

信用证转通知,无论银行是按照信用证中57D栏位的指示,还是自行选择另一银行,将信用证通过第二通知行通知,其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UCP600中定义的通知(UCP600第九条C款中规定,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但无论是通知行亦或第二通知行,都应该尽到UCP600规定的责任,即确信收到的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的表面真实性,且准确地反映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功能类型

替代代理开证功能

较多地方性银行在处理开立信用证等国际业务时通常会选择与在国际上有较好声誉的大银行签订代开协议的方式来进行。作为代开行,仍需承担其作为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仍会按照其银行内部规程审核合同、申请书等开证材料,出具开证意见。而一些开证意见事实上会给代开行相关业务带来影响。再如,合同双方可能贸易往来多次,无需代开行重新审证等。以上类似情况,即可以利用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直接代同业转开710电文给境外银行。这样既能节省材料寄送路程的时间,又节约交涉时间,不仅高效快捷,而且有利于双方把控各自的风险。

拓展同业业务功能

当银行收到境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而受益人在境内时,一般会先尝试直接通知受益人。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银行会选择通过另一家境内银行转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一是受益人虽是通知行客户,但其在多家银行有业务账户。如果客户习惯在另一银行办理国际业务,便可能要求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通知到其他银行。二是受益人不是通知行客户,银行也能直接同受益人取得联系,但受益人仍要求通知行经另外一家银行通知信用证。三是无法联系上受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