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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及保单出具份数的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在信用证实务中,交单行有时会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文,称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或保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提交的份数不足,未满足信用证的要求等。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保障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的利益,笔者选取实务中的一个案例,结合UCP600及ISBP745中有关单据份数的规定和ICC的相关意见,探讨如何正确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和保单,以使得受益人能够顺利收汇。

案情回顾

信用证条款46A:提交两份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收货人为凭开证行A银行的指示,通知方为申请人T公司;注明运费已付,并且在提单上显示信用证号;提交一份正本保单,空白背书,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单必须明确显示赔付币种与汇票的币种相一致,并且必须显示在韩国的理赔代理人,同时显示承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信用证条款中没有其他关于提单或保单的规定。

2017年5月16日,受益人M公司提交单据至交单行Z银行,其中提交了两份正本提单,提单上印就签发了三份正本单据;同时提交了一份正本保单,保单上印就签发了两份正本单据。同日,Z银行审核全套单据,询问M公司第三份提单及第二份保单的去处,并与M公司确认是否要提交第三份提单及第二份保单。M公司确认不予提交。5月17日,Z银行将单据寄往A银行。5月24日,Z银行收到A银行MT734拒付电文,不符点如下:

(1)提单上显示签发了三份正本,只提交了两份正本(B/L shows 3 originals but submitted 2 originals instead of 3);

(2)保单上显示签发了两份正本,只提交了一份正本(Insurance shows 2 originals but submitted 1 original instead of 2)。

Z银行将拒付电文通知给M公司。5月25日,Z银行应M公司的要求,对不符点进行驳斥,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ISBP745第A29c段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少于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如“2/3正本提单”),但未规定其余正本运输单据的任何处置指示时,交单可以包括3/3全套正本提单。这意味着交单可以包括3/3全套正本提单,也可以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少于全套的正本运输单据,(如“2/3正本提单”)。

(2)信用证条款优先于UCP和ISBP的规定,而提交两份正本提单和一份正本保单可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3)根据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v)款规定,申请人需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中所有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

5月26日,A银行回复电文,主要内容如下:根据ISBP745第A29b段规定,当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注明已出具的正本数量时,应当提交该单据注明的正本数量,除非第H12段和J7c段另有规定。因此,这意味着需要提交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只要信用证条款没有明确排除UCP和ISBP中的具体规定。

5月26日,开证行扣除不符点费后付款。

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开证行对提单和保单均提出了不符点。下面将分别对开证行提出的提单和保单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单是否需要提交三份(全套)正本单据

首先,根据ISBP745第A29款a的规定,“单据提交的正本数量应当至少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提交两份正本提单,可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其次,尽管ISBP745第A29b段(见上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ISBP745第A29c段(见上文)的规定则对提单做出了如下补充:“…a presentation may include 3/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即交单可以包括3/3全套正本提单。“may”一词表明,交单“可以”包括3/3全套正本提单,言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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