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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事中事后监测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目前,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各类违法违规交易频繁发生的态势,对外汇管理的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数据分析应用的角度,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完善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工作。

现行的监测分析基本框架

目前,外汇局事中事后监测分析框架主要依托监测与分析系统,按照“宏观-中观-微观”逐层递进的监测思路,依据宏观形势变动选择监测的方向和重点。

宏观层面研判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宏观层面的监测主要是对当前形势的研判和对未来趋势的适度预测,为宏观审慎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具体则通过运用时间序列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跨境收支、结售汇等总量或差额变动的趋势和特点进行全面分析总结:一方面分析监测变量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指标的关联性和影响度,重点关注关联性较高的敏感指标;另一方面,判断地区跨境资金流动方向,确定资金流动是处于偏流入还是偏流出的状态,并确定流出、流入的资金是体现在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进而预测未来跨境资金流动的趋势和规模。

中观层面把握跨境资金流动结构特点。中观层面监测主要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结构变化特点。其基于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利用对比分析和因素分析法识别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主要形式、主要国家以及主要行业,是宏观分析的延伸;同时,通过对比分析法分析可能发生风险的交易项目、国别、行业,从而对相关领域进行重点监测,深入分析。

微观层面锁定异常主体。微观层面监测主要通过监测交易主体的跨境收支、结售汇、进出口的总额及差额、顺收顺差、净出口与净收汇和净结汇三者之间的差额、离岸转手买卖收支及差额、贸易信贷余额及期限、贸易融资余额及期限等指标,判断重点监测企业;同时,根据监管经验及规律设定异常模型,利用信息系统完成可疑企业主体的筛选和监测。如流出项下常见的分析指标有大额预付货款、出口不收汇、进口多付汇等。

现行框架下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存在局限性。随着外汇监管思路的转变,业务人员已逐步认识到微观层面主体监管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外汇局分/支局部门岗位设置以业务条线划分,开展主体监测往往会受到职责范畴、业务知识等因素的限制,对主体监管方式的研究也多局限在自身业务条线下,从而导致整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缺少跨业务条线的方法和指标。以外汇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下称“宁夏分局”)事后监测框架为例,微观层面监测指标共计11类56项,其中针对单一业务条线分析的指标占比89%,业务条线间的联动分析指标占比明显偏少,因而较难发现通过业务交叉实现异常资金流转的情况,使得事后监测分析存在遗漏。

二是“平均用力”式的监管方式效率低。对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既能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又能对主体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但在现行事后监管框架中,不是对主体实施分类监管,而是采用“同一尺度”“同一力度”的“平均用力”式监管,没有对系统重要性主体、风险较高的主体等建立针对性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也仅仅是将交易合规性作为唯一标签,强调合规管理,缺少对主体的行业、规模等自身属性和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企业涉外收付款行为间的关联分析。监管方式较为单一,不利于开展主体跨境收支行为的风险预测,监管效率较低,极易形成监管资源的浪费。

三是基于“已知模型”的事后监管存在时滞性和局限性。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企业呈现出内部架构多层次性、关联交易复杂性、业务品种多样性等特点,异常资金多在关联企业间跨业务、跨币种流动,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相对而言,外汇局的数据分析却还停留在主要基于简单的分类汇总、多维主题分析等技术手段,较难发现此类复杂的异常行为,导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次,现行的异常监测分析,仍主要依靠预先设定的规则和业务人员的经验。如检查部门根据违规特征定义好相关指标,再根据指标检索出异常线索。这一监测模式只能在事后才能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缺少事中预判的能力和手段,导致监管存在时滞性。

四是监管部门间“信息孤岛”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以宁夏分局发现的一起由“个人分拆”上升为公安部督办的“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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