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4期

作为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之一,托收在实务中很常见。托收遵循的统一国际惯例是《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虽说该规则较为简单,但托收本质上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相关从业人员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容易引发纠纷、诉讼,甚至造成损失。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也可分为进口代收与出口托收。鉴于光票托收在实务中所占比重很小,而进口代收主要风险在于付款人的信用风险及代收行的操作风险,故本文将重点对与出口商关系较密切、风险点较多的出口跟单托收进行分析。

出口跟单托收系银行受客户(出口商)委托,凭客户提交的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通过国外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业务。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是根据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不承担任何付款担保/义务。因此,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诚信。这也是出口托收业务最大的风险——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付款人信用风险防范

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人拒收货物;另一种更为恶劣,付款人承兑接受单据后提走货物,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此时是货、款两空。即使出现该情形,银行也只能提示付款人付款,协助出口商催收而已。银行既无对收款人付款的义务,也没有对付款人强制扣款的权利。因此,出口商需要了解客户,进而选择有诚信、有实力的客户。特别是针对一些政局不稳、经济欠发达的收汇高风险国家,如叙利亚、埃及、委内瑞拉等,更应如此。这也是规避出口托收业务付款人信用风险的基础。

要注意了解一些特殊国家的海关规定。如土耳其、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尼日利亚等国家海关规定,对原收货人拒收的货物,如果申请退运,需要原收货人出具拒绝收货通知或不反对声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如果超过一定时间未处理,海关会对货物进行低价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购买权。对此类国家,出口商应该高度警惕,提高客户的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如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来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出口信用险是比较常见可行的出口托收风险防范措施之一。但出口商也要清楚,该保险的一些除外责任及自身的义务,以免出现保险利益不能保障的情形。

对于新的客户或交易金额比较大的业务,出口商最好能上门洽谈,签署正式的合同,以便通过具体合同的谈判,深入了解对手的特点、偏好、能力等。此外,合同也是交易或日后纠纷处理的书面正式文件,对付款人严格履行其义务也会有一定的约束力。出口商还应与客户保持紧密的联系、密切关注货物的行踪,并及时和银行互通信息,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预警,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风险防范基础工作。

熟悉并掌握托收统一规则

有些出口商对URC522不熟悉,凭经验认为,把提单的收货人做成代收行或凭代收行指示比较有利于收款。其实这是对URC522不了解。实际上,根据URC522 第10条A款关于没有银行的预先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往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的规定,以及B款关于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的规定,出口商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托收的国际惯例。如果付款人不及时接受单据,可能导致货物未能及时处理,最终可能产生高额滞港费、被海关收取罚金甚至被没收。此外,如果付款人拒绝收货,出口商想退运或转卖,有些船公司会要求由银行做相应的背书才会给予办理退运,而代收行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因此,实务中,除非出口商非常有把握付款人一定会及时去赎单,否则提单的收货人不要做成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笔者建议,应做成凭发货人指示,后续处理起来会更灵活些。但千万不要做成记名抬头,因为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如美国、俄罗斯),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对URC522不熟悉,有些出口商交单时对付款人是否应承担提示行(代收行)的手续费指示得不清楚,甚者与URC522第21条规定及合同不一致,导致费用增加或业务受损。

其他实务中常见的风险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