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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风险参与模式比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人民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出台后,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风险参与模式下的跨境融资业务。调研发现,此类新型融资产品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江苏省辖内银行为例,研究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监管建议。

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参与业务模式及特点

业务模式

目前,江苏省多家银行推出了风险参与类跨境融资创新产品,根据其产品特点,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新增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境内客户基于跨境融资需要,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内银行境外分行(以下简称境外分行)提出申请。此时,境外分行就是风险参与行。经过推荐客户、海外询价等流程,由风险参与行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融资服务,境内客户对风险参与行承担还款责任,境内银行承担保付责任。

二是“存量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境内银行邀请境外分行(即风险参与行)对客户存量的正常类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参与。风险参与行对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融资,境内企业以此归还尚未到期的境内银行贷款,从而将尚未到期的境内融资置换为跨境融资。跨境融资到期后,企业直接向风险参与行还款。

通常情况下,银行会根据融资企业的性质、境内外资金价差以及企业配合度等因素,选择采用“新增业务”或“存量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

三是跨境直接贷款风险参与。境内银行作为风险参与行,境外分行作为风险出让行,境外分行直接为境内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若境内客户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境内银行按照其风险参与比例向境外分行支付债权款项。

业务特点

一是业务同质性较强。三种模式下,境内企业均直接从境外分行融资,并由境内银行承担保付责任,且业务占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表外管理(见附表)。此类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易于跟进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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