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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Q:目前个人可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个人电商入驻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出口商品收款,此类个人电商是否必须是有进出口资质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入驻淘宝的普通个人卖家(无进出口资质)可否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小额出口收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怎样处理此类业务?

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下称“168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十点通知》(汇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可以通过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义直接收取货款,也可以通过参与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收取人民币货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Q:境内个人可否以捐赠的名义向境外汇出人民币资金?

A:不可以。按照168号文的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但不可以为境内个人的初次收入项下(收益)和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提供结算服务。捐赠属于二次收入项下,所以不可以。

Q:境内个人可以往香港和澳门汇人民币资金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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