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出炉”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下称“新版《目录》”)。本次发布的新版《目录》,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的第7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改为2015年(下称“2015版《目录》”)。

变化

《目录》分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部分。新版《目录》在结构上有所调整,将原鼓励类条目中有股比要求的,与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包括“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两部分。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后,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其他不在《目录》范围内的允许外商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新版《目录》共保留了63条外资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类35条、禁止类28条),比2015版《目录》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类38条、禁止类36条和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的19条)减少了30条。服务业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水利枢纽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取消了轨道交通运输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海洋工程装备、船舶柴油机、民用卫星、食用油脂、大米、面粉、原糖、玉米、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并取消了同一家外商在国内建立纯电动汽车生产合资企业不得超过两家的限制;采矿业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部分稀有金属冶炼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

在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新版《目录》新增了部分文化宣传领域,主要包括地面移动测量、出版物的编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引进、互联网新闻信息和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等。

与此同时,新版《目录》的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维持不变,与2015版《目录》相比,新增6条,删除7条。新增的鼓励类条目包括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水文监测传感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3D打印、加氢站、城市停车设施等。

影响

本次发布的新版《目录》,基本延续了2015版《目录》的方向: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在服务业、制造业和采矿业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这体现了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呈现新特点的形势下,中国在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同时,仍然坚持高水平的“引进来”,积极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

此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下称“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也已于近日公布。自贸区作为中国的先行先试试验区,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相较《目录》而言,无疑享有更高的开放度。随着自贸区数量的不断增多,加上各自贸区发展领域各有所侧重,对于拟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来说,优先考虑自贸区有可能是更有利的选择。如近期公布的《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作为全国首张金融领域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其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金融业务的开放范围都进行了细化表述,提高了清单的操作性和公平性,便于金融机构的对华投资。

同时,内地与香港也于近期签订了新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对香港的投资准入方面,仅保留了26项不符措施,在船舶、飞机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