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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银行保函基础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入发展,作为全球商品进出口和对外劳务承包工程的大国,中国已成为对外开立银行保函最多的国家之一。各类保函经常贯穿于商品交易、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对外投资和海外并购交易中,银行的担保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与单据化特征。这与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基本原则保持了一致,也适应了买方市场的需要,将助力中国企业和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成为我国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领域的里程碑事件。

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要深入理解保函规则、熟练操作保函实务,需要从基础概念的掌握入手。

银行保函的特点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一方未能履约,就会使对方蒙受较大损失。为使双方能放心地达成交易,常常需要由第三者作为担保人,向一方提供另一方履约的保证。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受益人保证对委托人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偿还债务承担责任。银行因为有雄厚的资金和较强的经营能力,常应客户要求,担当这种担保人。银行保函业务因此应运而生。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根据银行保函,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则承担保证书所规定的付款责任。按索偿条件,银行保函分为独立保函和从属保函。实务中独立保函的占比较大,它是根据基础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担保文件。在独立保函下,担保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的主要目的是担保而不是付款,受益人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时才能依据保函要求索偿,且付款依据是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规定的索偿条件,包括受益人证明、违约声明和其他有关文件或单据。银行保函既可以用作商务支付的手段,解决交易中合同价款及费用的支付问题,又可以作为对履约方必须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手段和对违约受害方的补偿保证工具,所以它在国际工程与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十分广泛。

当事人及其权责关系

保函的各方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通知行、保兑行、转开行和反担保人。其中:申请人,是指向开出保函的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的合同当事人;担保人,是指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出保函的银行,其通过保函向受益人承诺在相符索赔的情况下付款,然后向申请人提出索偿;受益人是指有权依据保函条款向开出该保函的银行提出索偿的当事人;通知行,是指受担保银行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当事人,通常由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承担,与担保人建有印鉴密押关系,负责核实保函的表面真实性,但并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保兑行,是指对保函加具保兑的银行,保证担保人按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使受益人得到双重担保;转开行,是指在担保人的保证下,按担保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银行(在转开保函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要求偿付;转开行对受益人赔付后,有权向担保人索取赔偿款项);反担保人,是指为申请人向担保人开具书面反担保的人。

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来看:委托人的责任是在担保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行垫付的款项,负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及利息;担保人的责任包括执行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保函,且在开出后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对受益人付款。如果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款项,则担保行有权处置其抵/质押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这是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及单据,有权向担保行索偿并取得付款。

银行保函的要素

银行保函的内容应清晰、准确,包括:

1.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行的完整名称和地址;

2.通知行;

3.开立保函依据的交易,包括有关的合同号/协议号/标书号/货物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等;

4.保函的币种、金额;

5.有效日期,如果保函未规定失效期,则保函一直有效,直到保函被撤销、赔完款或减额至零为止;

6.索赔条件,指索赔时对提交单据的要求,如索赔书、支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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