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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索汇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含有索汇条款的信用证由于其收汇便利的特性,往往更易受到受益人的欢迎。然而,面对繁杂多样的索汇信用证,银行通常却表现得保守而谨慎,生怕因理解偏差或操作失误导致误索汇,从而被追索本金及利息。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将索汇业务中的风险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实务案例

案例1:转让证项下索汇案例

案例背景。A银行收到偿付行电文,称其误索汇,要求退还偿付款项及利息。A银行调查后发现,该笔索汇项下的信用证为MT720格式,即转让信用证,期限即期,指定银行为ANY BANK,相符交单。转让行在转让时将原证即MT700项下授权转让行索汇的条款一并转入转让证中;同时,加入了转让证的常见条款“PAYMENT UNDER THIS TRANSFERRED L/C WILL ONLY BE EFFECTED BY US AFTER RECEIPT OF PROCEEDS FROM ISSUING BANK(我行在收到该转让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之后将款项付至你行)”。A银行在索汇时忽略了上述规定,按照开证行授权转让行的索汇条款进行了索汇,由此引发了追讨本金及利息事件。

处理结果。A银行经与转让行协商,由转让行向偿付行就转让证交单项下的差额部分进行索汇。经过与偿付行谈判,偿付行最终未坚持追索利息。

案例2:未按照指定电文格式索汇案例

案例背景。B银行收到偿付行来电,称索汇电文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修改后重新发送。原来,该笔索汇系基于转贷款融资背景下的信用证业务,人民币出单美元回款,偿付行是国外一家政策性银行。由于该笔信用证的政府融资背景及偿付行所在国家外汇管制的需要,偿付行向B银行发送电文规定了向其索汇的电文内容,其中包括索汇币种应体现美元及等值的人民币。B银行在索汇时未按其指示行事,主观认为美元回款就仅按照美元金额索汇,未体现人民币金额,导致被要求修改报文内容。

处理结果。B银行按要求修改电文内容并重新发送,最后顺利收汇。

案例3:远期信用证即期索汇案例

案例背景。C银行收到偿付行电文,要求退还其一笔信用证下索汇款项及付款起息日至退款日的利息和银行费用。C银行随即查询档案,发现该笔索汇是一笔远期信用证下的业务,关于期限,信用证条款中42C为“DRAFTS AT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日后90天),同时在47A附加条款中加列   “USANCE DRAFTS MAY BE PAID AT SIGHT BASIS,INTEREST WILL BE PAID BY THE BENEFICIARY FOR USANCE PERIOD(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利息由受益人承担)”。该条款应理解为由受益人承担贴现利息的贴现条款。鉴于受益人未向C银行提出贴现申请,应按照远期期限出单并在远期进行索汇,起息日为远期到期日。然而,审单人员错误地将该条款认定为假远期条款。假远期条款除了表明可即期付款之外,通常会规定承兑及贴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假远期视同即期业务处理。

费用或利息承担方的一字之差造成了审单人员对出单期限的误判,导致该笔业务按照假远期业务出单并即期索汇。偿付行追索时,该笔款项已解付给受益人,时值年底受益人资金紧张已将款项支用,无力退款,C银行陷入被动。

处理结果。经过多轮与偿付行及受益人的艰难谈判,偿付行最终放弃退还本金的要求,由受益人支付付款起息日至退款日的利息及费用。作为补偿,C银行在一段时间内对受益人的银行费用进行了减免。换言之,受益人将损失转嫁给了C银行。

防范风险

谨慎进行单证审核

单证人员对于单据审核风险应该说都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如果对不符交单进行索汇,则很有可能遭到开证行拒付,被追索本金及利息。相较于对单据严谨细致的审核,实务中往往容易忽略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常见的信用证审核风险主要包括对副本或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信用证及涉及制裁的信用证进行交单索汇等。不满足正本认定标准或涉及敏感制裁信息的信用证交单,均有可能存在因涉嫌欺诈、重复交单及违反国际制裁条约而被开证行拒绝付款,因此不建议寄单索汇。

同时,对于含有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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