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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ODI实操建议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政策引领

目前,关于境内企业ODI的备案审批,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分别是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此外,银监会、国资委与证监会等其他部委也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与范围,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将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是发改委2014 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ODI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是否属于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及中方投资额的大小分层级管理。

二是商务部2009年颁布并于2014年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ODI的管理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简化了办理程序。

三是外汇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及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取消了ODI外汇登记核准审批,实行“银行办理、监管部门监督”模式。

四是银监会于2015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分别对境内外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进行了明确,指导和规范商业银行涉及跨境并购贷款的投放。

五是国资委2017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通过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 

六是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及商务部于2014年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涉及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交易行为,其中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并联式审批。

ODI项下跨境投融资的主要方式

当前可采取的ODI项下企业对外投融资方式主要归纳有以下几种。

方式一: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取得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审批后,可根据境外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境内企业为借款主体,采取“境内并购贷款/流动资金+ODI”模式,在境内银行贷款后,对外支付至境外企业。境内企业获得境内银行授信并取得贷款,其中,贷款资金来源可以进一步选择:(1)由境内银行直接贷款,利率由境内市场决定;(2)境内银行通过海外合作机构办理境外筹资转贷款,境内银行对外承担第一还款责任,利率由境外市场确定(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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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和自贸区,区内银行可以直接为境外企业和项目办理跨境放款。因此,对于此类境外融资可以在目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比较目前境内外两个市场利率的差异,通过境内银行或仍由境外银行筹资,再对境外企业或项目进行跨境放款(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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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跨境担保

按照2014年外汇局制定的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四部委对外投资的明确要求,以境外企业为借款主体,采用“境内担保+境外放款”的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全球授信:在满足监管和外汇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通过其海外机构直接对跨境集团(境内母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境外具体情况,设立SPV公司)开展全球授信业务;境内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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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征得提供担保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同意及银行内部审批后,由海外机构直接占用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的信用额度,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2)由境内银行的海外机构落实对跨境担保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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