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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外贸新业态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外贸新业态(本文指旅游购物商品出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下同)近年来发展迅速、业务量大幅攀升。鉴于其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原则所形成的越来越大的挑战,需要尽快推出与之相适应的对策,以提高对其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

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主体不一致。一是主体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一方面是由交易模式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相当部分的交易(典型的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小批件零售)采用了货物集中报关、资金分散结算的模式;另一方面,则是由行业历史积习和交易主体的避税动机所导致,其中旅购出口模式最甚。虽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旅购出口免于核销的相关法规已废止,但当前绝大多数代理报关的企业仍只代理旅购出口商品的集中报关,不负责货款资金的代收结算,导致旅购出口企业仍延续了其“出口不收汇”特征。二是主体地区不一致。此类不一致表现为货物代理报关主体与资金结算货主分别属于不同地区。这给货物贸易属地管理模式带来挑战,贸易外汇收支与交易背景的对应关系无法直接监测。

全面的信息数据采集较难。一是旅购出口货源追溯和货款回流情况无法有效掌握。外汇局只能通过系统监测到登记名录的代理报关公司的货物流数据,对于货源的追溯和货款回流结算渠道等信息和数据,均无法有效采集掌握,因此交易真实性和结算方式监测受阻。二是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对资金流信息的全面采集仍需改进。三是跨境电商面临货物流和资金流双重数据问题。一方面由于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没有纳入海关监管范畴,还有部分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没有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统计范畴,导致货物流数据难取得;另一方面,资金流数据也采集不完整。四是存在部分资金通过可监测之外的灰色渠道跨境结算。由于历史因素和政策沿革,存在部分资金通过监测范畴之外渠道跨境结算的现象,尤其典型地表现在旅购出口和跨境电商方面。

在便利化、合规合法政策渠道放开的情况下,以上三种外贸新业态的“出口不收汇、少收汇”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大量货款资金仍未通过合规途径正常回流,常游离于银行结算渠道和外汇局可监测范围之外。外汇资金滞留境外、黑市交易或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的风险因此不断累积,一种典型的方式为境内货主将其境外的贸易外汇收入直接交付地下钱庄的境外账户、地下钱庄则在境内直接向境内货主支付等值的人民币资金。这种“境外存外汇、境内收人民币”的“两头在外”的操作是导致外贸新业态 “出口不收汇、少收汇”表象特征的重要原因之一。又因为该模式下资金结算无法监测,还可能隐匿“价格虚报、交易不实”的问题。此外,这种“两头在外”的地下钱庄交易还为境内部分“灰色资金”通过相反方向等量外流提供了对冲渠道。因此,外贸新业态的“出口不收汇、少收汇”不但成为货物流与资金流偏离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扰乱了外贸的正常秩序,埋下了逃税、洗钱和资金外流的风险。

有效监测需多方联动增强适应性

外贸新业态的兴起对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等各相关监管部门都带来了挑战,需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制度创新来更好地适应。此三种模式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突破了现有贸易外汇管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同时,统计数据不全,还导致监管信息的外部化。外汇管理作为最后收/付汇环节的监管,需要协同各管理部门(海关、工商、商检等)进行制度改革。

市场采购的监管模式相对成熟,旅购出口和跨境电商全面监管也应大力加强市场主体备案登记、货物资金信息共享和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单一窗口”建设。基于“单一窗口”对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体,下同)、货物流、资金流数据的全面统计,外汇局方能在便利化支付结算的同时,提高贸易收支真实性管理效率。

搭建“单一窗口”平台

加快“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单一窗口”的功能体系。所有参与业务的市场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进行信息完备的登记备案。建立商品溯源数据库,汇聚生产、交易、通关、物流、支付、结算及评价等综合信息,实现商品进出口全流程可视化跟踪和交易商品的“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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