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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外汇业务释疑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Q: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A: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Q:境内个人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居民个人以其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提交的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Q:A公司欲并购一家内地居民在境外设立的企业100%股权,但该企业自2015年设立后一直未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并购该企业?

A:如果该企业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该企业境内实际控制人应到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随后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然后,A公司可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到A公司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Q:境内居民B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在外汇局登记。现有一家境内企业欲购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50%股份,请问股权转让对价可否在境内直接支付?

A:可以。根据13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款应该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Q:境内居民C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准备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出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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