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慎重处理涉汇案件各环节的期间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期间是执法程序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期间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超过法定履职期间再做出,或者当事人相应救济期间未届满先做出,即使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造成任何影响,该行政行为也会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9·16”特大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件办案过程复杂,涉及的期间多,因此期间问题的把握尤为重要。从系列案件办理实践看,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对部分期间的法律属性存在理解不一,工作日和自然日以及起止时间点计算规则不明确等,均可能导致期间计算错误,引发法律风险。

系列案件的期间问题及应对

“9·16”系列案件办理过程涉及的期限较多,仅外部期间就有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时效、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间、听证环节相关期间、各类文书送达期间、主动执行和强制履行相关期间、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相关期间等十余类。从办案实践看,除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外,妥善处理涉汇案件期间的关键,在于正确掌握期间的计算规则,厘清期间的法律属性,以及领会不同期间对办案单位和当事人的不同法律意义,慎重解决涉及期间的相关问题。

合理认定自然日和工作日

案例:外汇局拟对张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罚款50万元,于2016年4月13日(周三)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听证权利。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外汇局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3日内”。若此3日为自然日,则张某的听证申请逾期;若此3日系工作日,剔除周末2天时间,则张某的听证应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由于该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未明确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因此对该听证申请是否逾期存在分歧。

准确计算各类期间的首要问题,是厘清法律规定的相应期间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系列案件办理中,对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未明确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外汇局按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对外汇局的行政行为期间从严控制,对当事人行为期间的限制从宽要求。实际操作中,凡是规范外汇局自身行为的期间一律按照自然日计算,对约束当事人的期间超过10日的按自然日计算,10日以内的均按照工作日计算。基于上述考虑,外汇局受理了张某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从而保障了其听证权利。

准确把握期间的计算规则

案例:外汇局于2016年7月5日向赵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于2016年9月5日邮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外汇局于2016年9月9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中,如何理解复议申请期间的计算规则,直接影响到赵某的复议申请是否逾期。

现阶段,一些行政法律对期间只是一般规定“×日起,几日或者几个工作日”,但对诸如如何理解起算日与到期日,邮寄方式是以寄出时间还是收到时间为准,以及截止日为节假日的是否顺延等问题并未加以明确。

而对赵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截至日期,按照不同的理解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从7月5日当日起算,到期日为9月2日;如果从7月6日起算且不顺延,到期日为9月3日;如果从7月6日起算且考虑节假日因素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到期日为9月5日。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时间的认定也有两种理解:一是赵某邮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即9月5日;二是外汇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即9月9日。因此,期间的计算不是简单的算术问题,而是需要准确掌握计算规则问题。

鉴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计算规则最为完善,且行政法律许多方面均参照民事法律规定执行,从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外汇局与法院沟通后,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期间的计算规则:起算日一律从第二日计算,即当日不包括在内;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救济行为提出时间,采取邮寄方式的以邮寄日为准,其他方式以当事人提出的具体日期为准。因此,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间内,外汇局依法予以受理。

审慎界定违法行为处理期间

案例:2015年8月12日,外汇局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的“9·16”系列案件当事人李某的违法线索: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李某有私自买卖外汇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对“9·16”系列案收网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被发现,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年的期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与期间相关的时间节点,有李某开始买卖外汇的时间、公安机关收网的时间以及外汇局收到违法线索的时间等。这些时间点,如果将违法行为“被发现&rdquo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