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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稳健“出海”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正确领悟国家最新政策意图,依法合规、积极稳健地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项目。

海外投资新形势

2016年以来,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的迅速增长,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其中,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613号)中,要求企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以加强对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严防资金外逃;而外汇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中则明确,“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意味着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境内相关监管部门(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否则,ODI资金不得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出境。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分为三大类,即“鼓励、限制、禁止”。其中,政策鼓励的六类境外投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联合发文单位包括了外交部。对此,中国投资者应深刻领悟“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外交意义,积极稳健开展“一带一路”相关境外投资。此次发布《指导意见》,在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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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支持企业“出海”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采矿、建设电站等项目中,因投资回收期长、国别风险不确定、资金需求大,商业银行往往不愿单独介入。在中信保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成为海外投资项目获取融资的主要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分为股权保单和债权保单两种,而债权保单又分为企业债权和银行债权两种。因此,对应的银行融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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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基于海外投资(股权)保险的银行融资

海外投资(股权)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中方投资者,既可以是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也可以是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外地区注册的法人,但其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中方投资者的股本投入及收益。中方银行在投资者自有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为投资方匹配相应的银行融资,解决投资方在境外项目的资金需求。这种银行融资的借款人是投资者,而非境外项目公司,银行更多的是基于对中方投资者的了解而提供授信。

模式二:基于海外投资(债权)保险(股东适用)的银行融资

区别于上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股东适用)适用的情形是,中方投资者以股东贷款形式,向境外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保险以股东贷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标的,为中方股东提供风险保障。国内银行进而可为中方投资者提供融资,以满足其海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模式三: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

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的被保险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三种海外投资保险中唯一的一款银行保单(另外两种皆为企业保单〔被保险人为投资方〕)。因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金融机构贷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对金融机构的保障力度更强,也更为直接。基于该保单的银行融资,直接以境外项目公司为借款人,与基于前述两款企业保单而提供的境内企业融资有所不同。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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