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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反洗钱管窥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目前,中资银行加快了国际化战略步伐。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全球17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超过两千家经营机构,在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以往的法律与合规经营风险。

反洗钱监管导向

近年,一些“走出去”的国内银行违反东道国法律,受罚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对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案例中不难发现,跟美国相比,我国反洗钱力度和执法刚度还存在差距,频遭发达国家的严格执法调查。这给所有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全球经济形势和安全格局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对反洗钱的要求与标准也将会越来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下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之一,也是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数据基础。新办法的施行,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标志着跨境交易对反洗钱的从严监管,自此正式拉开了序幕。

新《管理办法》中要求,超过以下三种额度的交易,金融机构都要上报大额交易报告: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跨境金融反洗钱

目前,人民银行等反洗钱监管机构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逐步建立起与国际反洗钱标准基本一致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体系,增强了我国金融业在双向开放过程中应对跨境洗钱风险的能力。银行在洗钱风控方面的意识和手段措施都有所增强,一方面,银行的反洗钱合规意识及对被制裁地区的敏感度有所提高,能通过密切跟踪联合国、欧盟等国际制裁主体的制裁情况,来加强自身经营中对制裁形势的分析研判,切实防范清算业务风险,保障海外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对客户的准入资质审核越来越严格。银行在正式建立客户关系时,首先开展制裁名单筛查,确认客户是否在制裁名单上或来自OFAC全面制裁国家;客户关系持续期间,制裁名单如发生变化,还会对客户开展补充二次筛查。如果客户被确定在制裁名单中,还将立即采取冻结资产/账户、暂停交易、退出客户关系等控制措施。

但对银行业来说,反洗钱的工作尚任重道远。相比境内大额转账现金交易,跨境金融业务的反洗钱面临的挑战更加复杂。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同时,构建客户名称检查(CN)、交易监控(TM)、银行流水单监控(SM)、审慎调查(DD)及客户洗钱风险再分析等监测模块,完善反洗钱监测体系,有条件的还应建立反洗钱分类评级,并据此进行奖惩。

今后,任何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或难以证实资金“出海”实际用途的跨境大额现金转账交易,都将被从严查处。严查跨境交易的真实背景并结合开展反洗钱核查,已成为银行办理业务的重要前提。

外汇支付业务是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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