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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战“全国通关一体化”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在前期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的商品;同时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则不再办理相关业务。此次改革推出后,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全部商品,都将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作业流程,同时启动企业自报自缴和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等改革举措。对于企业而言,上述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为其带来了显著的改革红利;另一方面,也对其自身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机遇与挑战并存

此次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通关流程上实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税收征缴环节上实行企业“自主申报、自主缴税”;通过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强化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与此相对应,企业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显著影响:

一是企业的申报、通关过程更加便利和顺畅。通关一体化改革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企业可以选择任一地点进行报关,申报的选择自由度增强。同时,原先的“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通关作业流程转变为“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新型通关管理模式,通过设立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实现了安全准入风险的审核前置和税收征管风险的审核后置。改革后,除少量存在重大安全准入风险和税收风险而需要实施放行前干预的报关单外,大部分报关单在企业完成自报自缴后即可实现放行通关,大幅简化了口岸通关环节的手续,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

二是企业的沟通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在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在上海、广州和京津建立了三个税收征管中心,由税收征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后根据风险参数对报关单的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批量审核,筛选风险目标,统筹实施放行后验估、稽(核)查等作业。其中,上海税收征管中心负责机电大类的税收要素审核,广州税收征管中心负责化工大类的税收要素审核,京津税收征管中心负责其他杂项商品的税收要素审核。对于企业而言,原先的分散化、碎片化逐票审核模式转向了集中、一体化的批量审核模式,有助于归类、审价等税收要素认定标准的统一,使企业无论在哪个口岸报关,均不影响其所面对的监管标准,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沟通成本。

三是企业进出口如实申报的责任将大幅提高。通关一体化改革强调“企业自律”,海关征税由“审定制”转变为“受理制”,海关不再逐票对审价、归类、原产地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核,以及核定企业应缴税款,而是先受理企业申报,对税收征管要素进行事后抽核;企业则承担如实申报的主体义务,需要自报税收要素,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自打税单,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这就对企业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把握税收要素、合规进行单证操作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应对举措

从操作角度来看,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于验估岗位的事中验估和稽查部门的事后稽查。这两类审核的重点集中在税收要素的核查,主要是完税价格、归类和原产地三类税收要素。其中,完税价格的确定决定税收基数,归类的确定决定适用税率,原产地的确定决定是否征收特别关税或者适用优惠税率。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应该准确把握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制度,确保税收要素的如实申报。

一是善用海关归类裁定、归类决定及“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有效提高归类正确率。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较高的技术工作,涉及对归类原则的理解、税则品目的逻辑判断和商品知识的储备,是企业申报的最大难点。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企业可通过充分运用归类裁定制度、归类决定制度和“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实现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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