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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欧盟 环境有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近几年,中国企业对德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意向持续高涨,仅2016年,中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的数量就比2015年增长了70%。然而,中企在德也出现了新的并购阻力。2017年7月14日,德国政府颁布了《对外经济条例》第九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对外商投资审查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正案》已于2017年7月18日生效,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地区对来自海外的投资也出现了新的监管动向。对此,中企要提前研判,做好应对。

《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根据《修正案》,若外商并购交易完成后并购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并购德国企业25%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则经济部作为外商投资审查主管机关,将有权开展监管审查。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审查主要针对两个层面:一是特殊行业审查,二是跨行业审查。本次《修正案》的变化也主要是围绕这两个层面进行细化与调整。

有关特殊行业审查制度的调整

首先,《修正案》将特殊行业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修正案》出台前,根据《对外经济条例》,被外资并购的德国公司凡开发或生产《德国军事武器控制法》军事武器清单中的产品、作战坦克引擎或传动系统或其他军用装甲车,或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信息科技安全产品或对信息科技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组件,均需受到经济部的审查。即使被并购公司不再生产或研发前述产品,但若被并购后继续使用相关技术,这种并购仍需经过审查。此次推出的《修正案》则将对特殊行业的审查范围扩展至《德国军事武器控制法》出口清单中的相关产品,包括火控系统、成像或电子对抗装置、用于军事和军情模拟的专业产品、军事机器人、核能设施及核动力推进和其他特定电子军事设备,凡被外资并购的德国公司制造前述产品的均在审查范围之列。

其次,对特殊行业的审查期限被延长。《修正案》出台之前,特殊行业审查的初步评估期为一个月。即经济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做出初步评估:如确定不再进行正式调查,则发放许可;如确定正式调查,则进入正式调查,调查期限也是一个月。评估期满后,若经济部既未发放许可也未确定进行正式调查,则视为发放许可。同样,正式调查结束后,若经济部没有发布禁令,也视为许可交易。《修正案》则将初步评估和正式调查的期限都延长至三个月,因此,整个交易期限将被显著拉长。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交易只有在经济部发布许可或是期限届满但没有发布禁令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是无法交割的。

有关跨行业审查制度的调整

当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之外的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时,除特殊行业审查外,外国投资者还可能会受到跨行业审查。如被并购的德国企业从事关键基础设施产业,外国投资者也有向经济部进行申报的义务。

一是调整了经济部的调查权期限。《修正案》将经济部决定对并购是否展开调查的三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从并购协议签署之日调整为经济部得知并购协议签署之日,而一般而言,经济部得知的时间比收购协议实际签署的时间要晚得多。《修正案》还规定,在协议签署后的五年时间内,无论经济部何时得知该并购协议的签署,经济部均有权开展跨行业审查。审查后,若经济部认为交易会威胁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则有权禁止交易或对交易附加条件。

二是启动了申报义务。根据《修正案》,如被并购的德国企业从事关键基础设施产业,或从事关键基础设施行业专用软件的开发或修改、处于熟悉远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特定的云计算服务技术等行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济部进行申报。这些关键基础设施,尤其是行业专用软件(包括用于发电、供电、供气及供暖系统的技术,供水及污水处理维护系统的技术,维护银行和金融服务的软件,公共运输系统的运营软件,食品供应网络的运营软件,确保医院运营和医药供应的软件等等)均被纳入申报义务范围。

三是对无异议证书的调整。为增加交易在法律上的确定性,跨行业审查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签署并购协议之前,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书。根据之前的规则,经济部将在一个月内评估是否发放证书或者对并购案进行正式调查。如果其在一个月内没有发放无异议证书,也没有启动审查程序,则视同发放了无异议证书。《修正案》生效后,前述一个月的时间延长至两个月,而经济部也将原来两个月正式调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如果经济部在调查期间和并购各方就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保证进行谈判,前述四个月期限的时效还将在谈判期间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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