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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反拒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案例背景

业务类型:出口交单议付

信用证类型: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韩国K银行

申请人:韩国A公司

受益人:中国B公司

金额:USD130000.00

45A货描:HOME FURNITURE(家具)

QUANTITY(数量):105PCS

TOTAL AMOUNT(总金额): USD130000.00

46A单据要求中有如下要求:

(1)三份正本签字商业发票。

(2)全套保险证做成凭指示并空白背书,保额为CIF价加成10%;如有索赔,在目的地以信用证币种进行赔付,投保险种为ICC一切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案例经过和分析

B公司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核无误后寄单开证行;一周后收到开证行拒付报文,拒付依据是:(1)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金额;(2)保险证显示承保人为受益人而非凭指示。

议付行审核留存单据发现:发票中显示单价为USD1238.1/PC;保单承保人为受益人B公司,且B已背书。

关于发票的不符点。首先,虽然信用证45A货描中未规定商品单价,但是发票中可以显示。根据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单据中可以出现信用证未规定的内容,只要不相矛盾。其次,开证行认为的发票单价显示不正确,是由于四舍五入引起的。议付行联系B公司制单员得知,此单价USD1238.1/PC是根据总金额USD130000除以数量105件倒推出来的,倒推单价为USD1238.095238 四舍五入为USD1238.1/PC。从而导致1238.1乘以105总金额为130000.5,与45A处130000不符。

议付行认为此不符点不成立。ISBP745 A22明确规定:当提交的单据显示数学计算时,银行仅确定如金额、数量、重量或包装件数的总量,与信用证及其他规定的单据不相矛盾。据此可知,开证行根本没必要做此乘法运算,只需核对发票总金额即可。在ISBP681 PARA24 中规定,银行不审核单据中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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