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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OFAC制裁风险防控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根据国家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3.14万亿元人民币,比2016年同期增长19.6%。在如此庞大的贸易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际制裁的约束。而在国际制裁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OFAC制裁。

OFAC是指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它的使命在于管理和执行所有基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包括对一切恐怖主义、跨国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为进行金融领域的制裁,包括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审查、冻结或者扣押。

依托于美元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无可替代的流通作用,伴随着世界性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概念的深入,OFAC的政策和指令,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无法忽略的经营原则。可以说,OFAC就是美国金融界的五角大楼。

2016年,OFAC民事罚款共计9笔,总罚金达USD21,609,315,相较于2015年共计USD599,705,997的15笔罚款,有较大幅度的下降。9笔罚款中,8笔罚款对象为企业,1笔为金融机构。尽管2016年OFAC的处罚有下降趋势,制裁对象也多为企业,但对OFAC可能对我国金融业的制裁仍要高度重视。从2012年以来OFAC制裁的金融案件来看,对金融机构的处罚金额巨大,影响不容忽视。同时,伴随着我国金融业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内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成立如雨后春笋,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参与度也随之逐步提高。在这种形势下,国内金融机构更需关注国际主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坚持合规经营,遵守“游戏”规则,以有效避免OFAC制裁的风险。

信用证OFAC制裁风险

信用证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深受OFAC政策的影响。为深入剖析其中的风险点,本文从信用证项下的贸易关联方、交易对手国别、海运提单、贸易商品等四个方面来分析信用证所涉及的OFAC制裁风险。

贸易关联方

信用证项下的贸易关联方包括开证行、议付行、偿付行、申请人、受益人、保险公司、船运公司以及第三方单据出具人等。OFAC列有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名单(即SDN制裁名单),如果信用证的贸易关联方涉及该名单之上的国家或交易实体,就会存在受制裁的风险。因此,凡贸易的某一关联方进入了制裁名单,我国银行均应直接拒绝受理相关业务或者拒绝通知信用证。只有当各交易方均不在名单之内,才能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交易对手国别

国别是涉及OFAC制裁的第一要素。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作为进口方的开证银行还是作为出口方的通知/交单银行,在开出或收到信用证时,首先都应关注交易对手所涉及的国别情况,仔细甄别是否被纳入OFAC制裁范围。在审核信用证所涉国别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涉及的运输港口,也就是信用证第44A、44B栏位的信息。

如果上述国别、港口要素涉及了OFAC制裁的国家,则在后续办理资金清算、货物运输时很可能进入OFAC的视线,进而直接遭到冻结或扣押。因此,银行的相关部门在办理业务前应认真做好尽职审查,严格确保信用证的交易双方所在国家及运输路径均不在OFAC制裁的范围之内。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作为信用证项下关键的物权凭证,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海运提单的内容涵盖了船长、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船只名称、货物名称、集装箱名称、运输路径等重要信息。一旦上述要素涉及OFAC的制裁范围,其船只和货物就很有可能会遭到扣押,最终导致财货两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审核提单是否涉及高风险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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