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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中的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履行展业三原则不仅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外汇管理对银行业务监管的实践需要。实践中,银行在落实展业三原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予以规范。

存在的问题

一是电子银行业务未能做到真实了解客户。与传统柜台业务相比,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银行基于客户身份信息的管理功能弱化,与客户的信息互动及确认依赖于用户名、验证码、密码等电子信息,无法确认是否客户本人操作。银行对电子银行申请人的信息了解甚少,审核个人电子银行购汇业务真实性仅依据业务办理人自行填报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只要其满足要素完整、逻辑表面合理,就会自动审核通过,银行难以尽职调查具有特殊目的客户的真实购汇背景。由于缺乏纸质资料、影像信息等交易记录,也加大了外汇局后续开展分拆结/售汇管理过程中调查取证和查处的难度。此外,上述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也为不法分子隐蔽实施分拆结/售汇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企业注销难以了解业务实际情况。办理外汇业务的涉汇企业,如果正常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企业注销,注销前经办的外汇业务,外汇局和银行对其合规性都会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合规注销。但如果是在企业注销前办理的外汇业务中存在业务合规性问题,且未与银行、外汇局沟通就自行在工商等部门办理了注销的情况下,后续如清算小组到银行办理业务,将会由于银行无法对其前期业务进行调查了解,而难以配合清算小组办理注销业务。

三是由于企业资料提供困难导致银行无法尽职审查。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交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完整资料,但其中一些情况却无法提供,如办理滞期费用支付业务时就存在这类问题。辖内某民营公司在进口原油或其他大宗商品时,船运是主要物流手段。由于近距离的港口进出口贸易活跃,天然良港资源有限,港口常出现船多排队滞期的情况。进口企业因此对外支付滞期费也是除货款外的贸易相关购汇的实际需求。滞期费的支付货币通常为美元,收款方多数为上游卖家,少数情况为船东公司。如果支付对象为船东公司,提交证明材料并不困难;但如果支付对象是上游进货企业,对方则难以提交能够完整呈现交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银行也就无法完整了解交易流程,准确核对交易金额。这主要是由于境外原油进货企业其原油的采购多为其他原油中间商,而且采购到的原油可能是多次转手后的货权,交易双方仅是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了在何种情况下需支付滞期费。由于支付对象是上游进货企业,而上游进货企业无法追索到最原始的原油卖方,更无法与其租用的运输公司或船东直接沟通,这种情况下的滞期费结算,境内原油进口企业无法提交货主与运输公司或船东的运输合同,无法完整呈现交易背景真实性。滞期费向上游进货企业支付是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的常见类型,属于合理的贸易项下购汇需求。但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银行就会以不符合尽职审查的标准而要求提供能反映交易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更多证明资料,从而会延缓受理企业的购汇和支付业务。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在重视业务拓展和用户体验的同时,忽视了管理的跟进。近年来,各个银行均加大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推广力度。这主要是基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相比传统银行业务更具优势。电子银行业务具有客户参与面更广、界面友好互动、操作简便、程式统一、服务更高效、客户费用低廉等特点,其业务办理相比较传统柜台业务更受客户欢迎。但银行在推进电子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忽视了其特有的交易频率高、信息传输快速、难以真实识别交易背景等管理上的难点,对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严重滞后,未能同步实现技术进步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双促进、双平衡。

二是重视客户资源的竞争,却忽视了客户经营的持续跟踪。在市场资源有限、竞争日渐激烈的环境下,各个银行在市场营销中为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都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开发新产品、丰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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