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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收汇情况调查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出口不收汇”是近年来对外贸易的新业态,也是外汇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现象。它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分离,对外汇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出口不收汇的类型

案例一:“海外仓储”模式。某外商投资企业JK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由其香港母公司B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4.55亿港币,经营范围为单晶硅片、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同时在欧洲投资设立了另一全资子公司C公司。JK公司的出口模式是海外仓储模式:将产品出口至C公司,由C公司将货物销售至欧洲第三方客户,并按最终销售时的价格从C公司收汇。因此造成的情况是:产品先出口报关,海外分销回款后再集中汇回国内,如果海外市场需求不够,那么在一定期间内就无法收汇,形成出口不收汇。

案例二:“两家公司、两个账户”模式。AS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出口产品以耳机为主,其控制人主要在深圳运营。2015年至2017年1月,企业累计出口2938.52万美元,出口收汇1632万美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共计1293.21万美元,其中针对交易对手香港LS公司应收账款697.8万美元。而经香港ICRIS网站上查询,香港LS公司与AS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最长出口账期已达9个月,但出口合同要求给款在3个月内。经了解,企业的交易对手香港LS公司确被境内企业股东控制,在具体出口业务中,其充当中间商的角色:货物出口后,实际交易对手将货款先汇至香港LS公司账户,再转回境内企业。此外,由于企业网银的使用,香港无需派驻人员,也能方便办理香港企业账户资金划转。此种经营模式,现称“两家公司、两个账户”经营模式,在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非常普遍。开展对外贸易的境内个人往往通过在境内及香港设立两家企业,并分别在注册地开立账户,实际在进出口中主要使用香港公司账户代收境内企业货款,并伺机转回。

案例三:“政府买单”出口导致不收汇。A企业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计出口159笔,金额1071.78万美元,至今没有收汇。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为境内生产型企业,具有对外经营出口资质,曾因经营环境变化而停止生产。当地商务部门为完成出口任务,联系企业组织货源代理出口。其主要运作方式为:在东南沿海地区组织出口货源,货物主要为日用品、原材料等低附加值商品,来源于一些无出口经营权的小微企业。出口货物以A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A企业不收汇,出口商品货款由实际货主自行通过其他渠道收回。A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于商务部门给予的出口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出口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此类企业又称为“政府买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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