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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是两种不同的保函行为。在实务中,因两者在发生索赔后担保人都有可能将款项支付给受让人,常有相关保函当事人在提交保函开立申请或发生保函索赔等情况时将二者混淆,并因此埋下风险隐患。本文从不同角度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相关银行实务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力求准确把握两者的风险点及相关防范措施,为同业提供借鉴。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产生的情形

保函的转让与款项让渡多产生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或船舶建造等项目中,主要涉及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品种。以船舶预付款保函为例。在船舶建造项目中,船公司在向造船厂支付船舶建造预付款时往往要求对方开立预付款保函,以保证船公司在造船厂违约的情形下可以向担保银行索赔已付款项。船舶预付款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均发生在担保银行开立预付款保函之后,主要区别在于涉及的主体和目的不同。

保函转让。保函转让通常发生在船公司预付款支付后。可能的情形是,船公司由于资金或经营等问题将在建船舶项目转让其他船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造船厂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相应随造船项目合同变更而发生保函转让。该种情形基于船舶建造项目转让而发生。

款项让渡。款项让渡则通常基于船公司的预付款融资需求。由于船舶建造项目周期长、金额大且预付款比例高,船公司一般会有预付款的融资需求,而提供预付款融资的银行,除会要求船公司落实相关担保之外,一般还会要求其将预付款保函下索赔款项让渡给自己来提供充分的保障。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的比较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的区别可从实现条件、法律关系以及业务风险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是实现条件比较。从实现条件上看,保函转让比款项让渡要求更为复杂。根据URDG758第33条a、b、d款,实现保函转让须满足四个条件:(1)保函须特别声明“可转让”;(2)转让人须请求将保函项下的权益转让给新受益人;(3)须按担保人明确同意的范围和方式转让;(4) 转让人须提供经签署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URDG758关于款项让渡实现的条件要稍少一些:一是要求款项让渡要根据可适用法律的规定。二是经担保人同意,被让渡人即可得到付款。一般情况下,款项让渡是让渡人与被让渡人之间的行为,对担保人权利义务并无不利影响。担保人不会影响让渡人将款项让渡第三方的决定,但受让人能否获得权力,则受制于担保人对保函受益人的抗辩权以及适用法律下产生的抵销权。

二是法律关系的比较。从法律关系上看,保函的转让是在担保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而款项让渡并非如此。独立保函本身作为一种合同,其约定的是担保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函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的转让。也就是说,受益人转让保函,相当于转让债权,主要是指保函下索赔权的转让;而转让实施的后果意味着独立保函担保关系和基础关系的变更,即保函被转让后,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了新的受益人,受让人作为新受益人根据保函条款有权提出索赔。

而保函款项让渡并没有使被让渡人取代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被让渡人和担保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担保人只与让渡人存在约定,款项让渡仅仅涉及保函下索赔款收款人的变更,保函索赔权仍归受益人所有。如果受益人没有按照保函约定行使索赔权,保函款项让渡的被让渡人则无索赔权,即无权主动进行索赔。

三是业务风险的比较。从业务风险看,保函转让涉及保函开立方所不了解的新的受益人,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担保人可能会面对更多欺诈索赔的风险,因此应较款项让渡给予更大关注。比较而言,款项让渡仅涉及索赔款项收款人的变更,业务关系简单,对担保人来说风险相对较低;而保函转让涉及担保关系变更、基础关系变更及索赔权转移,业务关系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法律和欺诈风险增大。保函转让后,原受益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提出非法索赔,甚至伪造单据达到索赔目的,从而使担保人可能面临的欺诈索赔风险增加。另外,实务中,保函转让可能涉及第三国受让人,而其所在国相关法律对保函效期、诉讼时效等问题可能有特殊规定,虽然保函文本中规定了失效日,但并不能在失效日解除保函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从而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和风险。

从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的银行实践看,国内银行作为保函开立行对于保函转让的态度一向是比较谨慎的,对保函转让范围和方式有较URDG758更为严格的限制。在保函开立时,有的银行在转让保函中要求注明“不可自由转让”,只允许办理背景清晰合理情况下的保函指名转让;有些银行在涉外保函操作规程中还明确提出,“保函转让必须在告知我行受让人信息的前提下经过我行同意,原则上我行涉外保函只可全额转让一次”,以及“如原受益人转让基础合同项下权益,经我行同意原受益人可将保函一并转让给基础合同受让人”等相关规定。

对于保函下的款项让渡,由于其通常并不影响担保行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保函开立行只是完成索赔付款环节下的指示性付款,因此国内银行在保函实务操作中对此很少有相关规定。

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12年5月,国内M公司与印度N公司签订关于销售一台机器设备的合同。2012年12月3日,国内A银行应M公司申请开出以N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保函载明可转让(TRANSFERABLE),适用URDG758,有效期至2014年5月7日。2013年1月10日,印度B银行与保函受益人N公司订立《转让协议》,将保函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B银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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