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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保函风险控制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巴基斯坦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发密切,双方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中巴贸易往来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银行保函的有力保障。如何认识巴基斯坦保函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

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承包工程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与巴方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和大型机械制造等领域合作密切。此类交易金额大、周期长,保函类型丰富,业务需求巨大。

在实践中,中方企业在巴承包工程项目的纠纷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建项目拖期。从巴方来看,业主资金不足、巴政府工作效率低下、能源严重短缺、自然灾害影响以及巴不断恶化的安全形势等是重要原因。从中方来看,部分施工设计单位为新赴巴单位,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形势及自然条件缺乏认识,个别单位照搬国内设计和施工模式,导致前期准备不足,或者频繁变更设计,造成项目进展缓慢,迫使保函不断展期。

二是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国际对巴援助不能如期到位,巴各级政府的公共发展项目支出无法满足建设资金需要;此外,部分私营业主资金链紧张,赴巴企业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对资金周转和项目工期造成较大影响。

三是公共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大多由联合体公司完成,给项目的履约增加了不可控因素。如果一方出现资质短板或履约缺陷,可能会导致整个项目的违约,造成风险共担的情况。

四是标准对接困难和恶意竞争。巴基斯坦当地绝大多数业主采用美英设计规范和标准,这使得中方企业在设计报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屡屡“水土不服”。而一些赴巴企业为了抢夺市场,不惜低价竞标、恶意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中资企业在海外的整体形象。

巴基斯坦外汇政策及汇率情况

巴基斯坦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外汇管理体系由《1947年外汇管理法案》和《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等法律和条例共同构成。根据当地外汇政策,个人有携带出入境、持有和出售外汇的自由,但是外币的购买只能通过事前取得国家银行一般或者特别许可授权的经销商。而得到授权的经销商在没有国家银行事前许可的情况下,交易汇率仅限定于国家银行公布的即时汇率。

开往巴基斯坦的保函基本为转开保函,且错币种现象极为常见。在实务中,大多数保函受益人倾向于以卢比作为偿付币种。而卢比为非自由兑换货币,通常由转开行赔付卢比,反担保行再赔付美元。反担保金额的约定有两种模式:一是约定以卢比按索赔时汇率折算美元赔付,转开行索赔时注明卢比金额和折算汇率,汇率波动风险由反担保行承担;二是以不超过上限的美元金额赔付给转开银行,美元金额上限一般由主保函的卢比金额按近期汇率上浮一定比例折算,汇率波动风险由转开银行承担。对此,汇率波动承担方应关注汇率风险,确保保函的汇率风险被充分覆盖。

根据美元对巴基斯坦卢比近十年汇率的变化,金融危机以来,卢比对美元不断贬值,年贬值率约5.6%。而几次升值都发生在剧烈贬值之后,2013年至2014年度的最大一次升值率约为11.57%,余下的几次分别为9%(2008—2009年)、4.8%(2014—2015年)不等。近两年,卢比汇率趋于稳定,但巴基斯坦安全形势严峻,社会经济疲弱,仍存在较大规模贬值的可能。

考虑到以上情况,对于效期为两年之内的保函,将保函的反担保按汇兑金额进行10%的上浮,基本能覆盖汇率风险;效期更长的,则需要考虑15%—20%左右的上浮。

巴基斯坦独立保函司法实践

巴基斯坦没有针对独立担保的专门立法,无论是针对独立担保还是从属性担保,法院均援引《1872年合同法》第八章的担保相关内容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然而《合同法》是以从属性保函为基础制定的,很多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独立担保。

参考以往法院判例,巴基斯坦语境下的独立保函性质是施加给银行一方绝对义务的合同。决定一个保函是从属保函还是独立保函,需要看当事人在保函条款中的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巴基斯坦的独立保函若要强调其独立性,除了约定见索即付的条件之外,还需约定以下两个要素:其一是强调担保人的责任。保函中“特定承诺(DEDICATED COMMITMENT)”“绝对担保(ABSOLUTE UNDERTAKING)”“明确保证(AN UNAMBIGUOUS ASSURANCE)”“无条件意愿(UNCONDITIONAL WILLINGNESS)”“神圣义务(SACRED OBLIGATION)”以及“清晰责任(DEFINED RESPONSIBILITY)”等,都是法院认可的强调独立保函责任的措辞。其二是强调担保人不得抗辩,包括无需要求受益人提供索赔理由的证据,或是索赔时无视基础交易争议等。为了强调其独立性,部分保函还会声明基础交易的变动与保函的责任无关。

巴基斯坦的独立保函与国际惯例基本相似,都是“绝对的付款义务+欺诈例外”的模式。独立保函的担保人依照保函的约定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这里的“绝对”有两层含义:一是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无关,担保人的责任由且仅由独立保函的文本约定产生;二是担保人付款的前提仅仅只是索赔单据符合保函约定,无需举证,也不能对索赔有额外的抗辩权利。唯一能够免除担保人绝对付款义务的例外是,索赔存在担保人可以明显注意的欺诈。换言之,欺诈例外原则在巴基斯坦也适用,而大量的欺诈案例也表明,在巴基斯坦,除非存在显而易见的欺诈,否则法院不会出具止付令。

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专门立法,法院在判决中往往重视当事人的约定,并以其《合同法》作为其判决依据。巴基斯坦的保函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会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出入:

出入一:重视非单据化条款。无论是URDG,还是UCP,都有无视非单据化条款的表述,但是巴基斯坦的做法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出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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