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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境外发债增信担保业务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作为当前企业有效的融资方式之一,境外发债融资有着融资成本低、融资币种多元化、融资资金使用灵活等先天优势,越来越受到国内大中型企业的青睐。银行作为企业境外发债项目重要的参与主体,发挥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增信担保作为银行参与企业境外发债项目的重要参与环节,对企业境外发债成本、时效甚至成败与否,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同时,对银行自身也是重要的利润增长点。笔者将从银行业务拓展的视角,结合近年来银行开展的业务实例进行实证分析,并对业务开展过程的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政策利好

从当前监管政策看,我国对企业境外发债审批、外债登记及发债资金回流等诸多方面的监管均日益宽松、透明和自由,无论其采取直接发债模式(以境内企业为发债主体)还是间接发债模式(以境内企业境外控股企业为发债主体)。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利用国家政策红利,跨出国门在境外发行债券,以获取便捷、高效、低廉的融资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的境外发债主力军为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而制约企业境外发债大规模扩张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国家政策监管严格,对于境外发债企业准入门槛较高,需要有关部门事前审批;二是对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实施严格限制,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鉴此,大部分企业只能采用间接发债模式,即以在境外成立的控股平台或SPV(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发债主体;而发债融得的资金,大部分企业是通过关联公司贸易或借款形式流入境内使用,或者以发债资金直接满足企业本身在境外的使用需求。由于存在上述障碍,尽管海外发债模式优势明显,但真正有实力和能力去做的企业较少。面对严格的审批监管,大部分企业只能望而却步。

随着市场经营形势的变化,也为了适应企业多渠道融资的需求,我国近年来开始陆续颁布相关新的监管政策。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将外债审批制度变更为登记制度;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新政在全国推广;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推出了外债资金负面清单,发债资金可调回境内并意愿结汇;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颁布,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的导向下,进一步放宽了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这一系列的外债制度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境外发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此可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认知度和品牌知名度逐步得到了提升,加上国家审时度势及时推出相关配套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发债项目。

银行机遇

尽管目前我国已开始逐步鼓励直接发债模式,但由于间接发债模式存续时间较长、操作模式较为成熟,目前境外发债项目仍以间接发债为主。而间接发债由于受制于境外SPV公司规模和财务经营状况,单纯依靠SPV公司海外发债是行不通的。目前海外发债通常采取境内母公司或第三方增信方式,以便提升发债项目的国际信用评级,从而带动国际投资者的认筹热情,降低发债融资成本。目前,境外发债通用会采用以下增信模式。

维好协议

维好协议是指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向国际投资者保证发行主体会保持适当的权益及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等情况。其基本内容是由内地母公司承诺,将海外子公司的净资产维持在相应水平之上,且为维持该水平,内地母公司会在必要情况下对海外子公司进行现金注资。

维好协议最初仅在一些大型央企发债时采用,但在最近的债券发行中已被更为广泛地运用。但维好协议并非担保,债券持有人不能直接要求母公司履约,母公司也不具有向债券持有人直接支付的义务;同时,该协议在中国的可执行性未经考验,以该结构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仍会较高。

回购权益承诺协议

回购权益承诺协议是指境外债券一旦发生违约,母公司将从海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中购买资产,从而向海外发行人支付足够涵盖发行人所有债务责任的资金。这就增加了海外发行主体从境内母公司取得资金的渠道,一定程度地解除了国际投资者对无法向发行人求偿境内资产的担忧。

但若执行该回购交易,需要后续诸多的政府审批和监管手续,不仅需要取得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而且须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根据股权回购承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进行登记备案。

流动性支持承诺协议

流动性支持承诺协议,是指境内控股母公司就境外债券发行人在出现资金不足、流动性缺口等情形时,将及时补充资本或提供流动性支持所做的书面承诺或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由流动性支持方吸收了资金偿付的不确定性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层“安全垫”的保护。

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保函

该模式由境内或境外银行通过开立备用信用证/保函来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以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信托代理人为备用信用证/保函的受益人,承担债券到期兑付及利息支付的第一性连带责任担保。近年来境内母公司在维好协议以及回购权益承诺协议基础上,新增银行备用信用证/保函提供担保,成为境外债券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增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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