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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初探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随着税收政策与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也需要做出适当调整。笔者从融资政策、融资风险两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融资建议。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政策

人民银行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第276号),规定商业银行可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向其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上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可参考如下案例:2003年12月,A公司在该市国税局盖章确认其有应退未退税款1351.31万元的前提下,与常州G银行签订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则G银行有权从A公司出口退税专户扣收贷款本息。2004年6月,G银行以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形为由,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A公司无异议但并未及时还款,G银行遂对A公司提起诉讼。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G银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G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融资风险

我国现行退税政策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根据出口退税的要求,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相应的退税时间分别自国家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10、15及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提交的退税申请材料及被审核程度也不相同。同时,随着科技进步,线上电子报税替代传统的线下报税成为可能。

对于上述变化,大部分银行的出口账户退税质押融资业务并未能及时做出调整,实际处于停办状态,导致部分出口大户和部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融资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笔者认为,现存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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