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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圈主体画像画出假单买卖链条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目的,宏观层面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微观层面在于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实现此目的,需要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框架。其中的重要一环是加强非现场监测,并通过现场核查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双向反馈,提高打击异常违规的效率。根据核查经验,绝大部分从事虚假或非法国际贸易的企业,其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均发生在具有定向交易特征的“交易圈”之间。根据这一特点设计指标,使之生成“境内企业境外交易圈”和“境外企业境内交易圈”,辅以日常针对性灵活分析指标,可极大提高筛查异常线索的精准性和案件的查实率。

基于“交易圈”灵活分析指标的应用

描绘“主体画像”,形成全国大额跨境收支交易圈。“交易圈”指标设计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对境内外收付款方分项目跨境收支总量的汇总,摸清单家境内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在一般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区转卖、离岸转手、进出口运费、利润收支、投资、外债等全科目外汇交易情况,描绘出跨境收支“交易圈”的主体画像。以疑似虚假转口贸易专项核查指标为例。“交易圈”可以非常直观地将境外只收不付的疑似卖单公司展示出来,实现对虚假转口贸易的有效延伸和锁定。具体而言,就是运用外汇局跨境系统对全国2015年以来的国际收支数据进行汇总查询,分别以“境内收付款方”“境外交易对手”为分组字段,将单家境内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的跨境收支按不同交易类别进行汇总计算,从而描绘出其交易对手架构,形成全国交易主体的“主体画像”。另外,通过对全国主体信息表等的明细查询,完善企业名称、所属外汇局等信息,形成“境内企业的境外交易圈”和“境外企业的境内交易圈”的基础数据表,为后续有针对性筛查线索时,透过“交易圈”分析交易全貌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顺藤摸瓜,筛查疑似离岸转手境外卖单公司。虚假转口贸易的重要类型之一就是假单虚构转口贸易,即单证虚假且流转不真实。该类型基本流程是境内企业买入虚假的境内或境外提单或仓单,由上游交易商交单、境外银行寄单、境内企业赎单完成远期信用证的承兑环节。信用证由上游交易商在境外贴现,并由下游交易商将贴现资金以电汇方式回流,但单证并未真正转入下游交易商。其中,上游交易商和下游交易商既可能是卖单方控制(一条龙服务),也可能是境内企业控制(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这种操作方式将导致上、下游交易商呈现较为封闭的“交易圈”。这正是非现场分析阶段的主要切入点。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汇总查询功能,对全国两年内发生大额货物贸易收支的境外交易方进行统计,查找符合仅与境内发生转口贸易收款且其他收支发生额较小或者境内付款企业数量较少且地区分散这两项特征的境外交易方,将其列入“疑似境外卖单公司清单”。其次,依据“交易圈”全貌数据表查询辖内企业在两年内与上述境外交易方发生大额转口贸易(考虑到故意错申报因素,也可将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纳入)付汇明细列为线索。

条分缕析,排查锁定最终线索。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线索情况,调阅经办行办理业务留存资料,如上下游合同、收支申报单、开证报文、寄单面函、全套单据(信用证方式)、劳氏船级社船舶轨迹查询结果(提单签发后一年内)等。利用第三方机构查询船舶航行轨迹,并借助海关部门或者船代公司信息做进一步核实。对于提单中显示卸货港为中国境内的,主要以劳氏船级社船舶轨迹查询结果为切入点。首先确认船舶轨迹,包括:起运港、卸货港、航运周期是否正常,并锁定可能的卸货港;然后,根据提单中记载的卸货港、商品名称、数量(一般为干吨或千克)、大致进口日期等,从现有外汇系统中查找提单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而锁定货主。对于发现船舶轨迹异常(如:提单签发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到过中国境内港口或提单中记载的港口)、未在现有外汇系统中找到进口报关单(需排除拆单及多地卸货)的情况,可根据锁定的卸货港,发文向当地海关部门核实船舶到港及卸货记录,以确认提单真实性或查找船代。对于船代不配合调查的,可以通过卸货港,调查提取卸货协议、卸货事实、提货单以及货主提货记录。

实际核查案例

借助以上方法,发现境外交易主体JR公司同时与境内“YJ公司”“JF公司”“TJ公司”“ST公司”“ZB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这些公司分散在潍坊、临沂、滨州、天津等不同地域,涉及纺织、机械进出口、物流等不同行业,不符合一般交易对手特征。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天津市分局对涉及辖内交易对手的相关业务进行了现场核查。

山东省分局首先对YJ公司相关业务进行了核查。2016年度,YJ公司与境外JR公司发生2笔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付汇金额分别为245万美元和244.7万美元,交易货物分别为精对苯二甲酸和单丙烯乙二醇,给银行提供的货权凭证为两艘船舶的5份船运提单,提单载明的到货港及劳氏船级社查询的航运轨迹的到货港均为天津港。但经天津海关协查,上述5份船运提单号码均不存在;而且提单所载船舶的两家国内船代公司均证明,提单上载明的船舶航次、运输货物种类、数量等,与船舶代理公司留存的真实提单内容均不一致,证实该企业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提单办理了信用证融资并予以付汇。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查,并落实处罚162.27万元人民币。

天津市分局根据JR公司交易圈信息,对辖内TJ公司提交的单证和银行留存的单证进行核查,发现涉及异常线索的付汇数据4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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