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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护航”海外投资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作为国与国(或地区)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税收协定因能使企业的跨境所得避免被双重征税,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从而成为维护企业利益的一大武器。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然而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还是会遇到被重复征税或未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等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与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加以特别关注,在充分理解税收协定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和商业安排,妥善解决涉税争议,有效降低投资的税务成本和风险。

透视重要协定条款

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及定义;二是各类所得的冲突规则及税收抵免规则;三是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等程序事项。其中各类所得的冲突规则是税收协定中最为重要和核心的内容,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居住国与来源国就某一所得均依照其各自国内税法享有税收管辖权时如何合理划分征税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实务中,较为重要的协定条款包括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以及资本利得条款。

股息条款

对于跨境股息所得,通常居住国与来源国根据其各自税法规定都具有征税权,从而会导致双重征税。在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解决双重征税的基本原则是:(1)承认居住国和来源国都具有征税权;(2)对来源国的征税设置限定税率(通常低于来源国税法规定的税率);(3)要求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此外,部分税收协定会将来源国所设置的限定税率与持股比例相挂钩,通常是较高的持股比例对应较低的税率。举例说明如下。

某中国公司在蒙古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年末其蒙古子公司拟向中国母公司分配股息。根据蒙古税法的规定,中国母公司取得蒙古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属于来源于蒙古的所得,蒙古政府有权对该项所得征税,适用的税率为10%;与此同时,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政府也有权对该中国母公司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税,其中便包括其蒙古子公司向其分配的股息所得,由此便会产生对该股息所得的双重征税问题。

而根据中蒙两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尽管中蒙两国政府均有权对跨境股息所得予以征税,但蒙古政府对股息所得的征税税率不能超过5%。据此,按照税收协定效力优于国内税法的原则,中国母公司可向蒙古政府申请适用中蒙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优惠待遇,即按照5%的税率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同时,根据中蒙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税收抵免的规定,中国母公司在向蒙古政府缴纳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后,还可以向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该部分税款,这样就避免了双重征税。

利息条款

在解决来源国与居住国对跨境利息双重征税的问题上,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所采取的原则与股息条款基本一致。其区别之处在于:利息条款会根据提供贷款的主体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税率及免税待遇。例如,有的税收协定将提供贷款的主体划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取得的跨境利息,其税率要低于非金融机构;有的税收协定则规定,如提供贷款的主体或贷款资金来源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背景”(如提供贷款的主体为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和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贷款资金来源于上列主体,或提供贷款的主体的债权得到了上列主体的担保等),则对于提供贷款的主体所取得的利息直接予以免税。举例说明如下。

某中国公司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为确保子公司的项目建设拥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该中国母公司给予子公司一笔低息的长期借款;同时,子公司还取得了一笔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短期借款。期末,马来西亚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付借款利息。根据马来西亚税法的规定,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预提税率为15%,马来西亚子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先履行预提并缴税的义务。

根据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利息来源国应适用10%的限定税率,因此中国母公司可向马来西亚政府申请适用10%的协定优惠税率;而根据利息条款第三款及双方换函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免税金融机构,其取得的来源于马来西亚的利息应予免税,据此马来西亚子公司可向马来西亚政府申请对应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的利息,直接适用免税待遇。此外,中国母公司则可在负担马来西亚10%的利息预提税后,向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抵免。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在划分来源国和居住国的征税权时也遵循了股息条款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有的税收协定还会对有形设备租赁的特许权使用费设置更为优惠的税率。例如,中国与保加利亚签订的税收协定直接规定,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租赁报酬的限定税率为7%,其他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定税率为10%。实务中,中国企业在适用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和营业利润条款时,需要重点关注如何区分技术服务贸易和技术许可贸易。根据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支付报酬一方所在国对该技术服务报酬不享有征税权。因此,不同贸易性质的认定对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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