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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手的提单遗失保函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案例背景

申请人:境内A公司

受益人:境外船公司B

境内A公司在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笔进口化学用品的远期信用证,到单后经开证行审核为正点单据,A公司申请赎单后于到期日付款。后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提单遗失,船公司因此不予放货。船公司提出,A公司如需提货须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以船公司为受益人的保函,凭此方可取得货权。A公司遂向开证行提出申请,但开证行基于其内部政策风险考量等因素而拒绝受理,于是A公司向M银行提出了业务办理申请,并拟以缴纳100%保证金质押的形式开立。

概念比较

关于提单遗失保函,M银行内部没有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可供参照执行,只有一份之前下发的关于提货担保的文件。那么,是否可以依据提货担保的管理办法来办理提单遗失保函业务呢?

首先需要厘清两者的概念。提货担保是指货物先于信用证项下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到达,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用于提货,申请人日后需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银行的管理办法规定,该业务仅适用于银行开立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代表货物的未达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

提单遗失保函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受益人因重新出具提单可能产生的损失提供担保,且到期由于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换回银行所开保函,而需由船公司出具解除银行担保责任的声明方可注销该保函。

通过概念的比较可知,两种担保出具的原因并不相同:前者是其项下担保的正本物权凭证随后会补交换回银行出具的担保书;后者是在正本物权凭证丢失的情况下出具的,其后期的注销需要船公司配合方可完成。因此,二者无论从概念、出具原因以及后期注销上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业务处理涉及的主要问题

M银行对该类业务没有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且系统内也无此类业务的操作经验可供借鉴。鉴此,M行参考了其他同业的做法,通过各种途径对该类业务进行了解,以充分把握该类业务的背景和相关风险。同时,M银行客户经理对A公司的综合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查阅了其长期以来在M银行的履约记录,根据目前掌握的此笔业务的相关资料,认为该保函的开立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如果此业务办理成功,将有助于推动该客户后续开证及其他业务品种的有效开展,M银行遂谨慎受理了该笔提单遗失保函开立业务。

M行审核了客户所提交的业务资料及船公司提供的保函格式后,发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和确认。

基础背景

一是保函所对应信用证的基本情况。由于该笔信用证并非M银行开立,因此M银行对整个业务流程并不明晰,对保函开立可能带来的风险也难以把控,甚至可能出现此笔信用证业务并不存在或者货物已经提走而客户谎称并未提货的极端情况,因而需要对保函所对应信用证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是提单的真实性。提单是否真实是保函开立的基础。此保函并没有对应的基础合同或协议,只能基于客户申请及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来佐证业务背景的真实性。考虑到客户存在凭虚假提单获取银行保函以提走货物的风险,因此应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审核。

为充分了解该笔信用证项下包括来单、付款等基本情况,M行要求办理该笔业务的该行当地分行,对保函开立的基础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并出具分析报告,同时对该信用证到单、付款及提单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等资料提交M行进行查验。

保函文本存在的问题

根据船公司的要求,保函文本由船公司提供。但M银行发现,该保函文本存在以下问题。

对当事方指代不清。一是保函文本中未明确开立申请人的名称,存在保函项下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对M行作为担保人产生不利抗辩的可能,导致M行的相关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二是保函文本中对受益人的名称也未进行明确,而是引用了诸如“You”这样含混不清的指代词,M行只能根据上下文推测此处可能指代的是受益人。而如果保函中无明确受益人,一旦触发索赔,任何人均可在该保函项下发起索赔,且M行作为担保人不能以无法判断受益人身份为由拒绝赔付,从而增加了保函被恶意索赔但无法拒付的风险。基于上述两点,M行建议,在保函文本中明确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具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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