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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方式下CIF与CIP的选择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国际贸易中,商品买卖的价格条款是贸易合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价格条款又称贸易术语、贸易条件或者价格术语。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以简明的符号表示了买卖双方有关商品价格构成、风险责任划分、交货条件等的约定。不同贸易术语所代表的双方权责各不相同,同种运输方式下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也会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此加以具体说明。

案例背景

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两笔进口信用证。经审核,此两笔开证申请的受益人、结算方式、货物名称以及装运条件等基本条款设置均相同,运输方式为海运,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装运港、卸货港规定也一致,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两笔开证申请的贸易术语一笔为CIF,而另一笔为CIP。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业务人员对此不解,询问客户得知:这两笔信用证虽然进口货物相同,但两批货的型号不同,因而单价不同,采用的价格条款也不同:虽然同为海运,但单价较低的一批货采用散装运输,因而使用CIF条款;单价较高的一批货采用集装箱运输,因而使用CIP条款。

那么,CIF条款和CIP条款在国际海运中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CIF与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从定义来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以CIF+指定目的港(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指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其他费用,且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提供货物保险。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以CIP+指定目的地(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指卖方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货,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提供货物保险。

CIF和CIP二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保费,且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点相对分离。两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用的运输方式。CIF术语适用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运输,卖方须提交相应的水运单据,如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海运提单。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海运、空运、公路、铁路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组合形成的国际多式联运,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也因运输方式而异,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以及多式联运单据,而这些运输单据有些具备物权凭证性质,有些则不具备。CIP术语是为适应当代运输方式发展而制订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CIF术语只适用于传统海运,运输方式较为单一。

二是风险划分界限。CIF术语下,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后即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买方,即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的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CIP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于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交货,风险由此转移至买方,由买方承担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交给承运人,则卖方使用CIP术语相较于CIF术语可提前将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三是保险涵盖区间。《INCOTERMS 2010》对CIF和CIP术语的保险责任起始点解释相同,均是自指定交货点开始,但由于CIF和CIP术语的交货点有所差别,保险区间也就相应发生了变化。CIF术语下,保险责任原则上自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起到指定目的港为止;而CIP术语的保险责任自货交承运人起到指定目的地为止,保险区间相应发生了延伸,尤其是当交货点位于远离港口的内陆地点,且最终目的地也可能不止到目的港而是到买方仓库或其他指定地点时,保险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仓至仓&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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