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保兑信用证项下出口方的潜在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往往会选择本国的开证行;但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该开证行与出口国银行无业务往来,或由于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则会对开证行产生不信任而不予认可,进而担心进口商的履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为避免或有应收账款风险,就会寻求其他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虽然保兑信用证在贸易中较为常见,但由于UCP惯例无法对实务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均一一加以规定,加之银行乃至国家之间操作的差异,仍会导致问题与纠纷的产生。本文将结合两个案例,从出口方的角度对保兑信用证项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

单据寄送案

案例经过

2017年1月11日,国内通知行A银行收到开证行B银行开立的,由转通知行C银行以MT710格式发出的信用证。该转通知信用证已由C银行加具保兑,信用证效地在C银行所在国,并且仅在C银行处可兑用。信用证中分别提供了B银行和C银行的寄单地址,但保兑行在其转递语句中指示忽略与B银行地址相关的条款。

4月14日,国内通知行A银行收到出口商交单,经综合分析信用证条款,A银行单证人员提示出口商将单据寄往保兑行。出口商表示知晓C银行提供的保兑,但出于提货方便的考虑,决定寄单至到货港所在地的开证行,并指示A银行直接寄单至开证行,放弃保兑行提供的保兑责任。于是A银行寄单至开证行B行。

4月27日,A银行收到B银行的MT799电文:“我行收到你行交单,但由于政策要求,我行只接受从被指定的保兑行处的交单。现将单据退至你行。”A银行将情况反馈给出口商,经商议,将B银行的退单转寄C银行。其后,获得C银行偿付。

案例分析

UCP600第六条a款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d款ⅱ项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信用证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UCP600第七条a款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综合以上相关条款,UCP表意明确,无论单据是否相符,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承担付款责任,而且出口商可以按实际需求选择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但本案例的结果却是,开证行不接受除保兑行以外银行的交单。

在该案例中,A银行并非信用证规定的指定银行,作为非指定银行交单,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该案例中出口商的迟收汇风险:由于首次寄单应出口商要求绕过受指定行事的保兑行而直接寄往开证行而遭到退单,导致出口商收汇延迟。除上述风险外,选择直寄开证行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单据丢失的风险。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但该条款并未对非指定银行交单的行为进行说明。即使单据相符,非指定银行也不具备承付、议付地位,因此如果单据在非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途中不慎遗失,非指定银行便无法依据复印件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也没有付款义务。以本案例为例,根据常识,将单据寄送至保兑行C银行所在地,比寄送至开证行B银行所在地所需时间少,投递准确度高;同时,在退单重寄的过程中,单据几经转递,无形中也增加了遗失风险。

二是过效期或交单期的风险。以本案为例。B银行由于内部政策原因不接受A银行的直接寄单,导致单据被退回再重新寄送,很可能导致单据过期从而引发争议。在此案例中,作为非指定银行的A行,应保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在效期和交单期内交至C银行,否则有因单据过期而被拒付的风险。因此,在该案例中,单据应选择寄往保兑行。

保兑费争议案

案例经过

2016年11月25日,国内通知行X银行收到开证行Y银行开立的,由转通知行Z银行以MT710格式转通知的信用证。该转通知信用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