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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海运提单“IF REQUIRED”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疲软及国际航运业动荡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借单据不符之名无理拒付的事件频频发生。信用证实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对提单条款,尤其是可能影响到提单物权属性的措辞或记载的疑点进行无限放大,包括本文案例中提单涉及的已经沉寂多年的“IF REQUIRED”条款,确实发人深省。对此,笔者做了一个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的一百份提单中有十二份提单出现了“IF REQUIRED”条款。而这十二份提单中以远东地区的船公司占据多数。相较于受调查的样本量,12%这一比例确实不低,也足见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为此,笔者就海运提单载有“IF REQUIRED”条款并就此引发的拒付争议案进行分析,供业内借鉴。

案例回放

1月10日,开证申请人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向受益人境外B公司进口化工产品,金额为USD960800.00,开证行I银行通过SWFIT开出信用证,指定议付行N银行为通知行。其中,信用证46A场单据要求之一:全套正本提单空白抬头且需背书;信用证47A场附加条款第二条:不接受提单含有类似“如不提交正本提单即可释放货物”的条款。

2月6日,B公司在装运后备妥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向N银行交单,N银行经审核,认为单据相符,遂将单据寄往I银行,并办理了议讨。

2月14日,N银行收到I银行拒付电,提出如下不符点:“BILLS OF LADING CONTAINING CLAUSE: 'IF REQUIRED BY THE CARRIER,THE BILLS OF LADING DULY MUST BE SURRENDER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NOT COMPLYING WITH  47A-2 OF  THE L/C. (提单含有‘如果承运人要求,释放货物必须提交提单或者交货单’。该规定与信用证47A-2条款的规定不符。)”

2月15日,N银行经查询有关业务存档资料,发现提单正面的右上角的确存在开证行拒付电文中声称的“不符点”。N银行一方面立即将拒付通知电文转告B公司,促其主动联系A公司;另一方面向I银行发电,对“不符点”进行反驳。

N银行反驳电文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表示不接受I银行拒付的不符点;提请I银行注意,提单上“IF REQUIRED”条款,属于“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承运条款和条件)”,指出根据UCP600 20(a)(v)款,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国际商会470/TA.675 Rev案与之极为相似,应参照其“不符点不成立”的结论。N银行郑重声明,鉴于相符交单,请I银行自收到单据之日起计五个工作日之内付款,并不得扣除不符点费用。

2月17日,N银行收到I银行的全额付款。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I银行与N银行对于“IF REQUIRED”条款理解上的分歧。I银行的拒付理由在于其认为该条款存在改变货物提取的方式,从根本上影响了提单的物权属性;而N银行的观点则认为,该条款属于承运条款和条件,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支持不符点成立的观点认为,“IF REQUIRED”条款常常被进口商或开证银行利用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提单载有“IF REQUIRED”条款时,只有当承运人要求提交正本提单,方可释放货物;反之,如果承运人不要求提交正本提单,也可释放货物。那么此类提单可能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影响提单的正常转让。因此,他们认为,将注明“IF REQUIRED”条款的提单,作为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加以拒付是合理的。

反对不符点成立的观点认为,国际商会470/TA.675 Rev案与本案类似: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不接受提单表面注明无正本提单可放货的条款)。提交的提单在承运人签字上有如下表述: “…WHERE THE BILL OF LADING IS NON-NEGOTIABLE,THE CARRIER MAY GIVE DELIVERY OF THE GOODS TO THE NAMED CONSIGNEE UPON REASONABLE PROOF OF IDENTITY AND WITHOUT REQUIRING SURRENDER OF AN 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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