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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对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对外债权方面,除境外放款已经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总体仍是“分币种、分业务”的管理模式。随着境内主体“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债权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因此,基于均衡监管的思路,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出发,研究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对外债权管理的现状

对外债权管理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基于控制偿付风险的思路,我国形成一种“重债务轻债权”的管理模式:对于境内机构借用外债管理较为严格,具有系统的管理政策、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对于境内机构的对外债权则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在全国范围推广后,对外债务的管理、统计、监测和宏观调控更为规范、统一,监管机构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进行逆周期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显著增强。相比之下,对外债权的管理存在概念界定不清、管理方式多样、实际操作难寻依据、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等问题。从均衡管理的角度看,债权债务是有机的整体,“重债务轻债权”的管理现状,不利于准确掌握我国对外债权规模、分析涉外主体资产结构和实施国际收支逆周期调节。

对外债权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尚需完善。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在对外债权管理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角度看,对外债权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框架尚需完善。一是不同业务形成的对外债权管理政策间存在“缝隙”。例如,按照306号文的规定,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30%;但在实际操作中,内保外贷履约后企业需做境外放款对外债权登记,但汇出资金不纳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管理,导致企业可能通过内保外贷履约实现资金流出,突破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的约束。二是当前本外币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现行管理框架未对境外放款以外的其他对外债权做出规定。从长期来看,随着资本项目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境外债券投资等其他对外债权规模将不断扩大,现行框架不利于通过对全口径对外债权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实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三是现行框架不利于开展国际收支双向调节。当前的管理框架可有效应对资金流出造成的国际收支失衡,但缺乏应对大规模资金流入引发国际收支失衡的手段。例如,306号文未将外保内贷业务形成的或有对外债权纳入框架内进行统一管理,在资本向我国集中流入阶段,企业可通过外保内贷履约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

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设想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外债权的管理除坚持宏观审慎的理念外,还应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可借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建立数量型指标,实现对总量、结构和风险的管控;同时,在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形成后,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组合运用跨境融资和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指标,切换调控方向,以较小成本有效熨平国际收支波动。综上,对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建设及其运用提出如下设想:

在对外债权管理对象、管理范围和管理模式方面:一是对外债权的管理对象应包含所有居民机构。为便于实施定向管理,可区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二是管理范围应包含本外币全口径对外债权,为此,应统一本外币对外债权管理政策。三是根据不同对外债权类型分类确定管理模式。契约型和或有型对外债权发生频率较低,但对跨境资金流动影响较大,可采取备案制管理。派生型对外债权与贸易紧密联系,可允许各类主体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开展。四是数据采集应充分考虑外汇局系统和跨境人民币系统的统计标准,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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