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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新利器:股权互换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0期

中资公司在跨境并购项目中,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通常有三种:现金支付、设立并购基金以及股份支付。鉴于目前的监管约束与企业融资成本约束,无本金交割跨境股权互换创新了当前跨境并购的交易方式。

无本金交割跨境股权互换是中资公司以自身股权作为并购境外企业的对价手段进行支付,中资公司在取得境外企业股权的同时,也让渡了部分自身股权给境外企业,进而导致境内外两家公司相互取得对方的股权,相互成为对方的股东。

在这一模式中,中国的并购发起方企业是以本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没有实际性的并购资金在跨境并购双方之间流动。该模式既变现了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价值,又避免了境内大规模资金流出,而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因此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应运而生

中资公司在跨境并购项目中,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通常有三种:现金支付、设立并购基金支付以及股份支付。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由于不涉及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在程序和时间上相对具备优势,但该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融资及成本压力较大,而且由于目前对个别境外投资领域监管约束加强,个别项目在跨境现金支付操作中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境外投资划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种类别,进一步规范跨境并购。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正在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及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此情况下,部分领域跨境并购的门槛有所提升。

若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并购基金,引入外部资金进行杠杆收购,则上市公司运用较少的资金就能收购较大体量的资产,但是设立并购基金仍存在以下问题:并购基金的股份锁定期较长。一般情形下,基金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以其持有被收购方的股权作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该基金通过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取得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或该基金持有被收购方权益(股权)不满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联合对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提到,密切关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由此可见,并购基金可能因其有限合伙形式受到一定的监管约束。

而无本金交割跨境股权互换是中资公司以自身股权作为并购境外企业支付对价的手段,从而使得中资公司在取得境外企业股权的同时,也让渡了部分自身股权给境外企业,进而使得境内外两家公司相互取得对方的股权,相互成为对方股东。每一个交易方,既是买家,同时又是卖家,一切的交易过程都是围绕“一手交货、一手交股不交钱”来设计。2016年,首旅酒店跨境换股收购如家酒店、航天科技收购境外AC公司等案例的落地,使得业内看到无本金跨境换股并购是一条可以走得通的道路。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不少中资公司在跨境并购中,会倾向考虑采取以发行股份作为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支付方式。

中资公司转化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跨境换股交易实施中,当境外企业接受中资公司以其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时,便产生了十分有趣的现象:即境外企业因为获取了中资公司股权,所以变成了中资公司的新股东,而中资公司也相应地转化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资公司就需要遵循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2006年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专门对跨境换股做了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获取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时,可以包括“现金、境外公司股权、定向增发”等在内的多种手段支付对价。

2017年7月,商务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而无需商务部门的行政审批。无形之中,这也成为中资企业选择跨境换股的便利因素之一。

若发起跨境并购的境内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根据2005年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对外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企业须向商务部申请“外国战略投资者”资格。“外国战略投资者”资格是商务部给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人量身定做的,获取该资格,“外国战略投资者”可以协议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取得最低10%的A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但三年内不得转让。此外,根据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境内A股上市公司若跨境换股还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企业取得“外国战略投资者”资格不是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上市公司可在跨境并购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后,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实行并联审批,并各自独立做出相关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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