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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文发力:宽准入、调财税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0期

8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下称“39号文”),这是继2017年年初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下称“5号文”)之后,国务院为促进外资增长再度发布的又一重磅文件。39号文在5号文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五大方面二十二项具体举措。在放宽外资准入和加大财税支持两方面,39号文都有明确指向,既顺应了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也回应了外商在华投资的热点诉求。当然,部分政策也有待在实施细则方面做进一步的明确。

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39号文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并提出了12个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具体领域,包括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按照39号文对这些领域的开放要求,2017年6月刚刚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下称“2017版《目录》”)可能面临再次修订。从2004年到2015年的十年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目录》”)先后修订了四次,长期保持着三到四年的更新周期。而2017年6月发布的2017版《目录》与2015年发布的上一版《目录》仅间隔两年。如果2017年年底之前按照39号文的部署再次对2017版《目录》进行修订,将是首度在一年中对《目录》进行两次修订,这种更新速度可谓前所未有。

与此同时,39号文提出的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也意味着已在自贸区试行的外资准入的开放,将有可能很快在全国推广。自贸区作为中国的先行先试试验区,享有更高的开放度。此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下称《自贸区负面清单》)已于2017年6月更新并发布,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涉及航空制造、医药制造、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及保险业务等领域。可以预见,这些已在自贸区先行开放的领域,未来将逐步在全国范围放开。笔者在梳理重点领域的对外开放脉络后认为,未来,我国可能会在汽车、电信及金融等重要领域加大对外开放步伐。

一是汽车制造业。取消汽车产业外资股比限制,一直以来都是外国在华投资者的强烈呼吁。虽然39号文明确提出了要放宽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外资准入,但这似乎并不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2017版《目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中外国投资者在汽车领域的投资限制,仍然延续了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和“2+2”政策(即同一家外商最多只能在国内建立两家乘用车和两家商用车的合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曾先后公开表示,政府正在考虑取消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外方持股50%的上限,短则在3至5年内实施,长则在8年内实施。今年4月,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要“有序放开合资企业股比限制”。可以预见,汽车制造业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将会逐步放开。

二是电信及互联网服务业。2017版《目录》与上一版目录相比,对电信业的限制性措施没有变化,电信业的外资壁垒仍然存在。虽然39号文已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呼叫中心等列入本次将具体开放的领域,但尚未触及外资呼吁较强烈的包括云计算、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4年,上海自贸区就已试水向外国投资者开放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比限制。上海自贸区内的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可突破50%;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已于2015年取消,并推广至全国执行。2015年5月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减少外资限制。当前,已在上海自贸区开放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或可在不久的将来在全国得到逐步推广。

三是金融业。对于金融业的投资限制,无论是2017版《目录》还是《自贸区负面清单》都持谨慎放开态度。2017版《目录》与上一版目录相比,对金融业的限制性措施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存在于行业监管文件中的要求进一步纳入负面清单中;而39号文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明确纳入了12个本次将具体开放的领域,但尚未具体明确哪些有关所有权和经营范围方面的限制将被取消。从2017年6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7陆家嘴论坛”上关于“金融服务业还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表态,到2017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5号文中关于“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的明确指向,都为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释放了积极信号。可以看到,金融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放宽已被正式列入工作日程。

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外国投资者股息再投资可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39号文提出,关于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早在2008年之前,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分得的股息所得,一般可免于缴纳中国的预提所得税。但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该优惠。自此,除非可享受相应税收协定待遇,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分得的股息所得,一般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即使相关税后利润直接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再投资仍需承担与利润分配相对应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为此,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作为其中国利润的汇集和再投资平台,以避免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能会发生的10%的预提所得税。然而,设立投资性公司时对其外国投资者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的要求(如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等),使大多数中小型跨国企业望而却步。此后,商务部曾发布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对现存内外资企业进行增资。此举曾使部分无法满足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的中小型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重组其在华的投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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