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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风险实例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2期

根据《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的定义,福费廷交易是指在此规则下卖方和买方无追索权地买卖付款请求。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融合程度的不断提升,福费廷的本土化也获得了巨大发展,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业务结构也出现了很多创新。本文旨在通过四则风险案例,在展示实务中福费廷的几种实际应用场景及其业务优势与创新之处的同时,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国际福费廷风险案例

案例1:国际信用证议付+福费廷

中国企业A与境外企业B叙做进出口贸易,A向B出口化工原料,并约定通过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企业B通过当地的V银行开证给企业A,由中国K银行通知。信用证为任意银行可议付,装运后90天付款。A发货后交单给K银行,经审核单证一致,单单相符,K银行向V银行交单并获得了V银行的承兑。K银行依据开证行的承兑为受益人(企业A)叙做了议付。为了腾出信贷规模,K银行不久便通过二级市场福费廷,将经开证行承兑的债权转让给包买商L银行,约定只有在出现因欺诈而被法院止付的情况,L银行才可向K银行追索。

临近到期日,K银行收到V银行(开证行)的SWIFT报文,声称接到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已向当地法院提出了止付请求,且V银行也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故要求延期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根据法律效力超越UCP惯例的原则,尽管V银行之前已经做出了到期付款的承诺,但其在收到法院新的指示之前,将无法按期付款。

到期日当天,K银行果真没有收到开证行的款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K银行马上与V银行、包买商L银行和受益人企业A进行联系,积极沟通。为了敦促开证行尽快付款,K银行通过SWIFT、电话、邮件等多种途径与开证行交涉,要求开证行马上付款。K银行主张,根据UCP600的独立性,银行就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抗辩的影响。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关于货物的纠纷不能构成其不付款的理由。K银行已经根据信用证规定议付,成为善意第三方,而L银行作为福费廷包买商购买了K银行针对开证行的债权,成为正当持票人。按照UCP600第七条关于“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的规定,V银行要么偿付K银行,要么偿付L银行。对于当地法院要求延期付款的通知,V银行有责任向法院解释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其必须付款的UCP原则,告知法院此笔业务下存在善意第三方的情形,尽力争取法院撤销止付。K银行强调,若V银行迟迟不予偿付,K银行会将此案例报告ICC及国内同业,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的权利。

V银行的止付还引起了福费廷包买商L银行是否有权向K银行追索,K银行是否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的争议。K银行与受益人的议付协议及K银行与L银行的福费廷协议均规定,融资后无追索权,但欺诈例外。据此,L银行主张,开证行收到了法院的延期付款通知,构成欺诈例外的情形,K银行必须归还L银行的福费廷款项。对此,K银行主张,受益人已经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申请人一方认定的产品质量争议就将其归为欺诈,且法院的止付只是临时止付,在终局性的判决前,此案不能以欺诈而向K银行追索。

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法院止付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足够的欺诈证据起诉受益人,否则止付令失效。本案中的申请人可能是想借口欺诈迫使受益人降价,但却因证据不足而未能起诉。本案最终因止付令失效开证行不得不付款,业务得以完结,包买商(L银行)的垫款风险、K银行与受益人面临的追索风险也得以化解。

案例2:NRA账户信用证+境外福费廷

国内公司A从事国际贸易。出于扩大业务范围、降低成本考虑,该公司设立了境外子公司,并通过子公司从境外进口原材料。A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在M银行开户,A公司开立的是在岸户,子公司开立的是人民币NRA户。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企业采用如下模式进行融资用于原材料进口:A公司向M银行申请授信,开立90天远期议付人民币证,受益人为其子公司。子公司申请M银行依据该人民币证向其欧美卖家开立90天远期国际信用证。国际证下出口方发货交单,M银行承兑。之后,子公司将国际证下单据转化为国内证下单据交单,M银行以开证行身份承兑。接着,M银行应子公司的申请,以交单行的身份将该人民币信用证下承兑债权通过福费廷卖与境外银行,所得人民币划拨至子公司NRA户。90天后到期,A公司在人民币信用证下偿付M银行,M银行则归还境外福费廷包买商,而子公司则用NRA户上的福费廷款购汇在国际信用证下付款。如此不仅解决了子母公司利用境外资金进口原材料的问题,同时子公司NRA账户还通过福费廷融出了90天的低成本资金。如果企业预期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则可以申请叙做错币种福费廷,即将信用证下承兑人民币按当日汇率叙做等值美元福费廷,90天到期向包买商还款时,由于人民币升值,公司还可以赚取汇差,进一步获得额外收益。

通过国内、国际证下NRA+境外福费廷,融入低成本资金,企业解决了原材料进口问题,同时M银行赚取了福费廷介绍费等中间收入。然而,相关银行应谨慎操作,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止子母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利用仓单或转口贸易虚增进出口交易量,套汇套利,逃避政策监管,扰乱资本市场。比如,在上述交易模式下,假如A公司并没有从欧美购买原材料的真实需要,则其可以通过安排子公司在境外购买或预借仓单,在人民币信用证下提交,然后利用开证行承兑叙做福费廷,将境外资金划入NRA户;其后,子母公司再签订反向合同,由子公司购买A公司在人民币信用证下的进口仓单,子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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