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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的产品创新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2期

福费廷业务是购买应收账款的一种形式,意指无追索权地买断由金融工具或付款责任所代表的未到期债权。一般来说,福费廷要求依靠代表基础性付款责任的可流通或可转让的金融工具,例如本票或汇票、信用证下已承诺付款的远期或延期付款单据、已被加保(PER AVAL)的远期应收账款等。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是福费廷包买商直接从应收账款卖方手中购买应收账款的业务,二级市场业务是银行、福费廷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从初始福费廷商(一级市场包买商)手中再次购买应收账款的业务。从操作类型来说,福费廷业务包括自买、中介、包买、风险参与形式。

福费廷业务与其他出口融资产品的比较

与议付业务的比较。议付业务是对远期议付信用证的一种付款(或融资)方式,是信用证下被指定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在到期日之前对于相符单据的融资(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符合UCP600定义的议付业务受到国际惯例的保护。议付业务是否有追索权,要看议付协议及国家法律的要求。福费廷业务如针对的基础产品是远期议付信用证,融资行又是信用证下的指定银行,则可以视同议付行并受到UCP的保护。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

与贴现业务的比较。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需要在付款人承兑之后进行,都可以在一级市场操作后再在二级市场转卖。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贴现业务一般针对金融票据(最常见的为汇票),受到票据法的保护,其追索权要参照票据法的规定;而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展到票据之外的付款承诺,依据相关国际惯例和福费廷协议开展,且没有追索权。

与保理业务的比较。两者都是对于应收账款的融资,不同之处在于:保理业务是对赊销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购买,取得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可以有追索权也可以没有追索权;福费廷业务是对金融工具的购买,取得金融工具的合法付款权利,没有追索权,也没有保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分户账管理及催收、坏账担保等附加服务。

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

结合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客户的业务需求,参考其他融资方式的优点,弘扬自身业务特点,福费廷业务还可以创新出多种形式。从基础金融工具角度说,除信用证、票据外,还可以拓展到被保付的所有应收账款付款责任(例如托收或赊销项下),也可以拓展到电子化时代下的BPO(银行付款责任)产品,信用证则可以从国际信用证拓展到国内信用证业务。从资金来源角度说,可以从集团内到集团外,从银行到非银行投资公司,还可以跨币种办理。从授信角度说,一般来说应扣除承诺付款银行的授信,在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应扣除担保银行的授信,对于大型项目下的福费廷,可以结合出口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考虑占用保险公司授信。从操作方式说,银行可从目前最常见的自买和中介方式,向包买和风险参与方式拓展,也可以发展代理福费廷业务。

目前,市场上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已推出了多种福费廷的变型或创新产品。以下将对几款主要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点进行分析。

NRA客户信用证福费廷

该款产品是在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在银行开立NRA账户的境外出口商办理的中介型福费廷业务,一般用于集团内外联动融资。NRA客户在境内银行开户,可以将原来在境外办理的出口业务转移到境内办理。对于银行而言,如果进、出口方客户均在本行开户,可以将进出口业务一并在本行办理,有助于理顺业务流程,提升操作效率,增加本行的业务量。一般情况下,出口方银行会与本系统的境外分支机构联合办理业务,客户可以视市场机会获得低成本融资,而境外分支机构则可以获得融资收益和锁定价格的金融市场业务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NRA客户融资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机构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除此之外,对人民币和外币NRA账户融资均无特别明确的规定。鉴此,通过中介形式,采用境外资金办理福费廷业务比较稳妥;在当地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在境内办理自买型福费廷。

跨币种信用证福费廷

对于境内银行开出的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该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对境外受益人或境内NRA客户办理的外币融资业务,可以办理中介型福费廷或自买型福费廷。可以操作的类型包括“人民币出单、外币融资、人民币还款”,或“人民币出单、外币融资、外币还款”。对于NRA福费廷业务,还可以在境外外币融资结汇后汇入境内。

此种业务一般也是在同一银行系统内办理,可根据市场资金价格,利用外币低成本融资;但也要做好境外跨币种的汇率风险控制,锁定远期汇率。还要注意符合监管政策,遵循实需原则,避免给无贸易背景的套利行为以可乘之机。

托收保付福费廷

除市场上较为通行的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对采用托收等结算方式的客户,也可以办理福费廷业务。该产品一般也是用于NRA出口方客户,将本属境外的出口融资业务争取到境内办理。由于托收业务的基础是商业信用,所以需要境内银行为托收项下应收账款加保,如通过汇票PER AVAL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人是境内客户的汇票加保,也可通过担保形式为托收应收账款加保。基于监管要求,此类中介型福费廷业务一般以同一银行系统的境内外机构合作办理为宜。

进口方福费廷

一般福费廷业务都是由出口方客户提出申请,满足自身融资需要。对于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办理进口信用证下押汇等融资的业务,境内银行也可邀请境外机构作为包买商,在境内银行对外承兑的基础上,办理由进口方发起申请的中介型福费廷业务,实现对进口方客户表内进口融资的替代和转化。一般在出口方客户占据优势,需要进口方客户即期付款或承担融资利息,进口方银行表内融资规模受限或境外融资利率有价格优势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此种创新融资模式。境外融资机构要做好融资协议设计,与境内银行协同完成贸易背景和反洗钱调查,做好风险控制。

代理福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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