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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业务操作规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2011年以来,随着我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以及实体经济对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增长,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了爆发式增长。2011年年末,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296家,同比增长63%。到2016年,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已达6158家(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上海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就近2000家。

自2014年2月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以来,上海辖内银行已办理了数百笔外币租金收付,切实解决了一些租赁公司租金收入币种与负债币种错配导致的汇率风险问题。2017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则将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将进一步便利业务的发展。

政策演变

上海辖内有多家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农银租赁等。这些机构业务发展较快,对收取外币租金的要求更为强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下称“上海分局”)积极与总局沟通,并制定了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管理方案上报总局。201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上海分局《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明确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其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来源中有50%以上来自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才可以从境内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可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以经核准后结汇。此外,对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回租结构的,要求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设备价款。但是,此批复仅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公司,商务部门等批准设立的企业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被排除在外。

2014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4〕58号),允许非金融类租赁公司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以解决租赁公司货币错配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如果租赁公司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有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国内外汇贷款,可以从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但对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则只能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为落实“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才可以结汇”的政策规定,上海辖内的银行基本是通过开立专户而非入结算户的方式管理租金收入的,因为一旦外币租金划入结算户,就难以再区分资金来源,从而使结算户内的资金可以任意结汇,无法落实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才可以结汇的管理要求。

201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5〕276号文),除了允许收取外币租金外,还规定采取回租结构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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