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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释疑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Q: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以下材料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Q:如何开立用于增资的外币资本金账户?

A:根据13号文的规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企业可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之后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和资金入账业务。

Q:某境外个人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由境外合作伙伴代为出资,银行应如何办理入账?

A:若此笔代为出资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认可,那么根据13号文的规定,对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加以注明。此处缴款人是指汇款人,汇款时需注明代投资人出资的情况。

若入账资金未被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

Q: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2008年至2016年的利润,需如何办理?

A: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下称“3号文”)的规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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