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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本案是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分局”)在打击“逃骗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分拆购汇案。案件主要特点是违规银行主要负责人参与并主导,工作人员组织、配合、参与恶意违规分拆。银行从业人员知法犯法,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毫无敬畏之心,性质极其恶劣。

案件线索

海南分局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分析时发现: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境内徐某、胥某等12名居民个人,先后向境外个人LIANG支付13笔外汇资金,金额合计56万美元;2015年3月,境内孙某、许某等5名居民个人,先后向境外个人LIU支付25万美元。这两起业务经办行均为A银行。办案人员遂锁定该异常可疑线索,并将A银行列为检查重点。

案情简介

经现场调查,徐某、孙某等17名个人购汇人民币资金,均来源于A银行主要负责人汪某,其中16名购汇人员为A银行员工。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汪某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徐某、孙某等16名A银行员工人民币账户和另外一名居民个人账户,主导、组织该17名个人在A银行柜台办理购汇业务,并以学费、住宿费及旅游等名义分别向境外个人LIANG、LIU支付了56万美元和25万美元。经进一步调查,2016年7月29日的半个小时内,汪某委托该行员工孙某等5人,通过A银行柜台办理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合计4.5万美元。A银行办理的上述购汇汇出业务和购汇提钞业务,具有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进行分拆结售汇的明显特征,且A银行未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

定性及处罚

A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关于“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第七条关于“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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