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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家金融更高、更快、更强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首先,任何国家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外金融体系和“走出去”金融业务的发展,都能反映出国家的经济外交战略,并会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相适应。

以我国为例,一是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阶段。1994年国开行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职能正式分离。以国开行为代表的开发性金融是国家经济外交战略实施的重要助推力量,并辅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进出口支持性金融。其主要实现方式是通过中长期项目信贷。二是以中投公司成立为标志,国家主体金融“走出去”开始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开启了以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为主的全球化资产配置。三是2014年丝路基金的成立和运作,标志着“一带一路”金融支持进入实质性的新阶段。一方面,这体现了我国国家主体金融“走出去”创新支持国家对外经济的目标更加清晰和精准,即以基金直投支持“一带一路”;另一方面,在丝路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并非仅仅强调中国的战略利益,而是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特点,对接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其次,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和“走出去”的实质能力是国家主体金融服务的根本目的。长远来看,金融国际化的水平与企业“走出去”的实质能力是相匹配的。

国家主体金融对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和真正“走出去”的能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能力以及中国企业的商品能否为国际市场接受,中国企业在境外并购后能否真正融入当地,中国企业承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水平和运维能力如何等等,这些都体现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否走的稳和走的长远。而国家主体金融无论是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还是投资公司和主权基金等,最终目标是要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能力,并在此过程中提高国家主体金融本身的国际化水平、创新能力以及提供“走出去”服务的能力。我们可喜地看到,近年来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以及“一带一路”的实施,我国国家主体金融和商业金融国际化的水平在提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在扩大。但也要承认,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我国整体对外开放的要求和企业国际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求。

第三,国家主体金融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的系统性支持以及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在涉外经济金融支持方面的经验,主要目的是在保护企业对外投资权益的同时,有利于有效监管。一是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及完善工作。应制定和出台全面而严谨的法律配套制度,比如对境外投资的保护性制度和措施、对跨国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跨国公司的境内外并购交易设定限制性条款等;同时,也要为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及在国际市场进行并购交易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比如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手段,完善境外投资统计监测系统,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效率。此外,还应尽快制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在境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护。

第四,通过国家主体金融多元化以及加强与商业金融的融合与合作,使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主权基金及信保机构等实现共同配合并形成合力。

不同的金融主体和层面在支持国家对外经济战略上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其彼此之间不是相互竞争或者说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关系。以“一带一路&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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