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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与修改不完全一致时如何提不符点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案例背景

2016年11月29日,M银行开出一笔信用证,部分细节如下:

1.要求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装运细节和全套单据副本在装运日后三天之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申请人;

2.要求产地证显示货物的HS编码为“100390”;

3.装运日后10天且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

2016年12月1日M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要求前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须显示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为XYZ AT ABC.COM;

(2)要求产地证显示货物的HS编码为“1003.902.000”;

(3)装运日后15天且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

2016年12月30日,M银行收到交单行寄来的单据,部分细节如下:

(1)交单行面函日期为12月27日,且面函上没有证明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2)提单装船日为12月15日;

(3)产地证显示货物的HS编码为“1003.902.000”;

(4)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上,没有显示信用证修改中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需要说明的是,M银行从始至终未收到任何关于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案例分析

如果按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审单,单据存在晚交单(12月26日为交单行工作日)以及产地证HS 编码有误等两个不符点。但是如果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审单,单据的不符点则是受益人证明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最终M银行提出不符点“受益人证明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遵照申请人的指示拒付。交单行对提出的不符点没有异议。

尽管如此,笔者依然觉得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事实上,这一类受益人未通知开证行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就直接交单,且单据存在着不完全与修改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不符点应该如何提,笔者一直颇为矛盾。因为一般而言,针对信用证做出的修改是进出口双方事先都已经知悉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是对受益人有利的修改,诸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和推迟最晚装运日等。倘若受益人没有发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从情理上而言,应该默认受益人是接受修改的。不过,倘若开证行以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为标准而提出不符点并且拒付,是否会给受益人留下可以反驳的漏洞呢?根据UCP600 16c款关于开证行在拒付时必须一次性提出据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后续添加的无效的规定,如果所提不符点有漏洞,可能导致开证行丧失拒付的权利。因此,厘清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至关重要。

追本溯源,笔者回到UCP600第10条开始寻找答案。10c款关于“受益人应该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的规定,一般被简单地理解为受益人可以通过交单表示接受修改。这样理解其实无意中忽略了一个前提,就是“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这就是说,只有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审核结果为清洁交单时,才能被视为受益人接受了修改,修改才能生效。

对于交单部分与修改一致的情况,UCP600的10e款同样有明确的说明:“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其中的“部分接受”,笔者认为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受益人发出一份通知,表明其只接受该修改的某些条目;另一重含义则是受益人递交的单据只有部分与修改一致。本案例的情况属于其中的后者,因此应当视为受益人拒绝修改,因此根据UCP600的10a款关于“未经……受益人同意,信用证不得修改……”的规定,此时修改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当交单不完全与修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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