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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的要求。目前,我国还没有采集这方面数据。近年来,随着境内机构全球化资产配置需求的上升,居民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活跃度提高,非金融机构持有对外资产负债的数量和种类快速增长。鉴此,只有加快推进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才能全面分析我国对外资产负债存量、流量以及国际收支情况。

未将非金融机构纳入统计的原因

一是现有信息数据无法直接利用。现阶段外汇局各配套业务系统已经采集了非金融机构对外交易和部分对外资产负债情况,但由于各系统相对独立,信息数据直接利用到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的难度较大,原因有二:第一,业务管理条线不同。现有数据涉及外资、外债等不同业务条线,统一协调利用存在难度。第二,数据形式各异。例如,统计频率不同导致数据期限不同,统计项目不同导致数据要素各异,统计方法不同导致统计对象不一,统计目的不同导致统计口径不一致等。

二是全面覆盖统计难以实现。相较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主体数量众多,各机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一,交易项目繁多。若要求每个非金融机构(尤其是海量的小企业)都以定期填报报表的方式报送相关数据,将导致非金融机构负担大幅增加,部分企业可能同时需要进行间接申报、直接申报和贸易信贷调查等统计工作。同时,外汇局的沟通成本以及业务培训、核查数据等工作量也会相应成倍增加。

三是数据报送质量难以保证。非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各种限制,其报送数据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第一,申报意识不足。由于在覆盖面最为广泛的间接申报中,银行多采用代申报的方式来服务申报主体,主体申报的原则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大部分非金融机构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无概念。此外,由于数据申报不涉及业务审批,不能给非金融机构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导致其配合外汇局填报统计数据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填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填报人员对国际收支各项概念以及本机构的组织结构、财务报表、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情况缺乏了解,专业度较为欠缺。第三,时效性难以保证。现行申报制度规定数据报送时限为次月10日前,但很多企业无法在10日之前获得财务报表数据,个别小企业甚至无固定月报,只能通过估计来填报。

四是数据核查手段有限。目前外汇局对于直接申报数据的核查多依赖逻辑校验。然而,逻辑校验仅能核查出要素填写错误、前后期存量不一致等简单差错。为确保数据准确性,需结合申报主体的经营特征、行业属性、经济类型,通过现场核查对数据源头进行把控。若申报主体扩大至全部非金融机构,外汇局核查人员将很难逐家展开针对性核查。

方案设计思路

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方案设计,应遵循“标准要求充分保证、成本收益统筹兼顾、进程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一是要坚持《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的统计标准和要求,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政策框架内开展统计工作。二是在基本掌握非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交易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轻非金融机构的填报量。三是充分考虑非金融机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全面推广需要循序渐进的实际情况,为工作宣传、培训以及经验积累预留空间。

申报内容

现行制度要求申报主体(以金融机构为主)必须报送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即Z表、A-I表及X表)共计36张报表,涉及560余项统计要素。考虑到非金融机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统计进程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应整合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将需要非金融机构人工填报的数据量降至最低。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外交易流量数据暂不申报。目前非金融机构对外交易流量数据基本已通过间接申报采集。尽管该数据尚不能满足《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关于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的要求,但从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由于总体差异有限,非金融机构的流量数据可暂时由间接申报数据整合代替,即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A01-2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A02-3表)等流量数据可暂不申报,仅需申报最为核心的对外资产负债存量数据相关报表,如直接投资(A表),证券投资(B表),金融衍生产品(C表),存贷款、应收应付款报表(D表)等。

二是部分非金融机构不涉及的报表可直接省略。与非金融机构无关的报表,如与进出口票据、单证有关业务(F表)、涉外银行卡相关统计(G表)、涉外托管业务(H表)、涉外保险业务(I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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