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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会计知识提升外汇检查能力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在了解和检查可疑市场主体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如果能恰当运用会计知识,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原则贯穿到外汇检查工作中,将有助于分析案件脉络,收集固定证据,进而提高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笔者通过对以下四个案例的具体分析,对如何在外汇检查中运用会计知识进行了诠释。

有账不记

可靠性会计处理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及时性会计处理原则要求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通过检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符合可靠性和及时性原则,有助于判断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代理进口废塑料。检查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成立至2016年2月期间的进口额为9724万美元;2010年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付汇1.426亿美元,其中含预付货款240万美元。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付汇额远大于进口额的异常情况,质疑其贸易真实性。

在现场检查中,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付汇额远大于进口额的问题,A公司的解释是,多付汇金额为预付货款,他们只是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做预付货款报告。但办案人员在A公司的财务系统里并未查到该公司对多付汇金额的记录:既未在银行存款科目记录付汇资金的来源,也未在预付账款科目反映付汇资金的去向。尤其是对其异地付汇资金的来龙去脉没有任何记录,记账凭证和明细账上均未做反映。A公司有账不记且间隔时间较长,有悖可靠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据此,检查人员怀疑A公司的付汇可能和地下钱庄有关联,并及时调整检查方向,将证据线索锁定在A公司办理付汇业务时在银行留存的资料凭证上。通过对进口报关单号码、每份关单对应的付汇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分析,检查人员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付汇的违法行为,违规金额共计五千多万美元,并据此按逃汇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由于A公司逃汇金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检查人员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篡改会计凭证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为了审查经营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并保证账簿记录正确、完整而采用的专门处理方法。通过检查企业是否如实填制和审核凭证,有助于判断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B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主要从事铝箔、铝板等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B公司于2013年2月4日以支付铝材货款为由,申请资本金结汇307.5万美元,并于当日将该笔结汇所得共计人民币1909万元划至其关联公司C公司。B公司申请结汇时没有提供发票,仅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而合同显示其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然而B公司存货明细账显示,2013年1月至6月期间,其存货一直为零,直到2013年8月30日调账时,B公司才根据2013年2月2日至2月28日的材料入库单,对材料暂估入账。上述事实和证据都表明,B公司提前进行了资本金结汇。

2013年11月,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已基本建好,但尚未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不具备生产条件。检查人员向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就违反资本金结汇外汇管理规定的事实进行确认,该负责人拒不承认。其所做出的解释:调账是因为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记账出错;而购买原材料确系准备投产,只是因厂房建设没有实现三通而未能实现正常生产。检查人员提出查看存货,该负责人给出了一份租赁合同,表示租用C公司的仓库寄存原材料。检查人员遂对C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发现C公司收到货款后,账务处理贷方是“应收账款”,而不是确认销售收入;之后,C公司又分三次将共计1400万元划款至其关联公司GY公司。此外,检查人员在翻阅凭证时还发现,C公司2013年2月的第3册记账凭证有拆装涂改的痕迹:将记账凭证封面“由付字第20025号起至20056号止”涂改为“由付字第20025号起至20057号止”,且第20057号凭证是在2013年2月的第3册记账凭证拆装后补上的。同时,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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