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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如何落地中国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4期

A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B公司作为其美国的销售代表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价值在3000万美元,后B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货款。A公司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在美国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3000万美元的货款;美国法院经过审理判决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判决后,A公司在美国提出了对B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发现,B公司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位于中国大陆,而B公司在美国的财产多以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股权为主。相对而言,A公司通过执行程序变卖B公司在中国的不动产实现债权可能更为便捷高效。而要在中国实现上述执行程序,首先需要向中国大陆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美国上述民商事判决书的申请,在获得中国法院承认并执行美国判决书的裁定法律文书后,才能在中国大陆对B公司不动产进行执行,也才能实现美国判决书所载明的债权利益。
在上述情况下,中国企业会面临同一个纠纷需要同时在境外和境内处理的可能性。如果纠纷和矛盾主要发生在境外,那么中国企业就需要在境外有管辖权的司法体系内解决争议、形成裁决。此时,中国企业就需要应对在外国法院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情况。与此同时,如果发现被告在中国拥有财产,或者出于其他诉讼方案安排的需要,中国企业也需通过相关程序使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随着跨境业务的日益增长和跨境商业纠纷的出现,上述工作已成为中国企业亟需破解的难题。
由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已形成了司法惯例,本文探讨并不包含此类外国判决。本文将重点研讨民事、商事案件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实践要点。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上有着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中相关规定如下: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境外判决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之一,一是存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约定了缔约国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的判决;二是存在互惠条件,即某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了中国判决的,则中国也可以按照互惠原则对对方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中国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外国法院判决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如不违反上述原则和利益,则中国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以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但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外国法院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则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执行。
截至目前,中国尚未参加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公约》。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尚没有多国性的国际条约可以依照。但是,目前和中国签订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国家,已有38家,分别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阿尔及利亚、巴西、秘鲁、科威特、突尼斯、朝鲜、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根廷、立陶宛、新加坡、韩国、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摩洛哥、塞浦路斯、匈牙利、希腊、土耳其、埃及、古巴、罗马尼亚、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法国、波兰、越南、老挝、泰国。在上述司法协助双边协定中,“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依请求代为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调解书。另外,澳大利亚和中国签订了《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在这份协定中,双方约定了对民事商事诉讼和仲裁的承认和执行。所以对于上述39国,中国企业可以采用双边协定来解决上述国家的法院裁决在中国大陆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问题。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中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日本和加拿大这三个国家仅与中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并没有在民事商事案件方面签订双边条约。如果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民事商事判决,就需要根据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进行适用。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先寻找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承认和执行中国裁判的先例,然后再以此为前提,在中国大陆法院申请对上述国家裁判的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互惠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6月26日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五味晃案”复函中明确,中国法院只有在外国存在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前提下,才能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判决。所以中国企业只有在上述国家找出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裁判的既有先例,才能适用互惠原则。
目前,美国已有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一是2011年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三联股份公司与美国罗宾逊公司的民事判决;二是2014年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新泽西州地区法官签署命令,批准中国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即承认了中国破产重整程序在域外的破产效力;三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法院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邱勤荣诉张红英等二审判决书进行了承认判决,该案件一审为中国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以色列、德国也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2017年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一审的终审裁判,表示南通中院的生效判决可在以色列执行;2006年5月18日,德国柏林高等法院做出承认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民商事判决的判决。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
最近,我国出现了两例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一个是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苏01协外认3号裁定书》,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新加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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