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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对接”自贸港建设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4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中央政治局常委汪洋副总理近期也撰文指出,“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2017年4月发布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已将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列入任务清单,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已进入实施议程。
从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对自由贸易港的定位来看,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础是开放型实体经济,其核心是打造制度空间,其要点是突出中国特色。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应是在前期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上更高层级的开放,甚至是最高层级的开放。根据一些学者解读,尽管有“探索建设”职责,但自由贸易港不再是“试验区”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开放实践。跨境金融服务的供给,只是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开放实践的一部分,但其发展则取决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整体设计。
贸易和投资是自由贸易港主要的经济活动,但这里的的贸易和投资显然有别于非自由贸易港,二者所需的跨境金融服务也会存在差异。对此,笔者认为,发展自由贸易港下的贸易和投资,既需要立足我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也需要对标国际,服务于推动贸易投资全球化的目标;与之相对应,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也必然会有新的特点。

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自贸港
建设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会引发以下思考:为什么“离岸贸易”会转移到我们的自由贸易港而不是在新加坡或香港地区等已有的自由贸易港?新建的自由贸易港贸易的发生是属于贸易转移还是贸易创造?如果是贸易转移,我们的自由贸易港该如何形成优势(制度竞争的问题)?如果是贸易创造,我们的自由贸易港又具有哪些优势(禀赋差异的问题)?等等。
从当前我国已经开展的转口贸易及离岸贸易情况来看,涉及的标的大多为依托在岸保税区(仓库)物流进出支持的大宗商品,或者是无物流进出的纯粹离岸商品信息交易。根据资源禀赋理论,我国开展依托保税安排的大宗商品转口贸易或无物流进出境的离岸大宗商品贸易,具有一定的国内庞大市场需求的禀赋优势,但其他优势尚不明显。所以,如果要将已经发生在他国的离岸贸易吸引到我国自由贸易港来,则需要做相应的竞争性制度安排,如出台专门支持离岸贸易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及风险监管框架等,做出在便利化及优享安排的用户体验上不差于境外既有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安排等。唯如此,才能在路径依赖和惯性使然的情况下,将他国的部分离岸贸易吸引过来。这也是我国发展自由贸易港对标国际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中国特色应是我国未来建设的自由贸易港最重要的禀赋优势。通过对这一优势的挖掘,可以产生大量的贸易创造,并足以支撑起建设新时代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实践。这里的中国特色就是要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针对“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融合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以国内终端消费市场定义全球产业分布,构建微笑曲线的中国定位”的目标。
建设自由贸易港要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就要抓住我国经济发展特有的优势与不足,主要包括:作为制造业大国,劳动人口结构正处于转型升级中;作为出口贸易大国,同时拥有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倡议并主导“一带一路”建设,但跨境服务提供能力较弱;贸易科技(跨境电子商务)领先,但体制机制供给不到位;涉外经济活跃,但经济管理仍然传统;货币已经加入特别提款权,而跨境风险管理尚未跟上等。
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可以从上述特点出发,寻找与他国的禀赋差异,以构建基于市场的相对竞争优势,从而实现贸易创造。如自由贸易港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外仓建设联动,可以支持以海外仓单为基础的离岸贸易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贸易物流信息数字化体系建设,可以支持基于远洋舱单(提单)的离岸转手转卖;依托境内庞大的终端消费市场,可以在自由贸易港推进出(带)料(件)加工复进口、补偿贸易复进口“一带一路”特色供应链建设;推进海外产业投资布局;支持以各类跨境交易、结算与事中事后管理为切入点的整体服务与风险监管体系建设等。

金融服务供给应从“跨境交付”着手
在对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讨论中,许多观点认为,要服务好离岸贸易和海外投资,就必须要发展离岸金融。对此,笔者有新的思考。梳理学者们对离岸金融的研究观点,离岸金融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无监管+低税收”,二是“非居民间+自由兑换货币”。从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离岸中心的贸易与金融同步发展的实践看,离岸贸易的发展与离岸金融的发展之间确实存在共荣共促的关系。但放在当下的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笔者以为,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离岸金融因其监管不到位以及存在避税天堂、洗钱、恐怖融资等问题,已被国际组织及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定义为“需要遏制”的金融活动。二是人民币已经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使我们可以发挥人民币的主场优势而非其他自由兑换货币来设计自由贸易港的金融服务供给安排。基于此,笔者的结论是:金融无监管不可取,但现有监管需要重构,以适应开放;全面低税收不可取,但增量税基应有税收优惠安排;对非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应该有,但不能只对非居民提供;自由兑换货币可以有,但更需要支持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综上,支持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贸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除了可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外,更应该通过“金融服务跨境交付”来实现对新时代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的支持。从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方式的定义看,金融服务的跨境交付是指金融服务提供者自一国(地区)境内向他国(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这意味着,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既可以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也可以向境外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即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既会有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概念下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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