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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德重工保函纠纷案看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4期

近年来,在世界造船业大幅下滑的冲击下,中国的一些船厂也面临破产重组,一些提供船舶还款保函的担保行因此受到牵连,陷入船东索赔的风险。其中,历时十年的明德重工保函争议及侵权纠纷案,就是一桩典型案例。

案件概述
2007年8月,境外船东CRESCENDO MARITIME CO(下称“船东”)和境内船厂明德重工(下称“船厂”)签订造船合同。据此,担保行开出还款保函,担保船厂在收到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履行责任。还款保函适用英国法,产生的一切争议,约定提交伦敦仲裁庭进行仲裁。
2011年11月,由于工期拖延,船东宣布取消合同,要求船厂返还相关预付款,并向担保行索赔。遭拒后,船东就此向伦敦仲裁庭提起仲裁。
2014年8月,担保行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起欺诈诉讼,海事法院签发止付令。随后,船东在英国申请临时禁诉令,禁止中国法院受理这一诉讼,并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中国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2014年12月,伦敦仲裁庭做出裁决,认为船东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如船厂不能支付,船东可向担保行索赔。
2015年6月,船东在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并执行伦敦仲裁庭的裁决。
2016年2月,美国法院裁定支持伦敦仲裁庭的裁决。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独立纠纷和止付问题
从合同要求来看,船厂并未按照时间进度完成造船任务,而还款保函担保的是船厂收到预付款后,按要求生产、施工、交货,因此船东有权进行索赔。
在船舶建造实务中,船东在预付造船款项后,往往要求船厂所在银行开出还款保函。只要双方产生分歧,即使过错不在船厂,船东也可凭还款保函要求退回预付款。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船东在接收所造船舶前都是空壳公司,因此,即使船厂仲裁胜诉,也因船东无可执行资产难以追索;相反,在独立保函下,船东可随时声称船厂违约进行索赔。也就是说,保函的独立性使船厂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具有极大风险。
本案的保函属于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在英国法中已有关于独立保函的许多判例。如在WS TANKSHIP和KWANGJU BANK LTD案件中,法官认为,保函约定收到对方书面请求且证实符合合同规定的声明后立即付款,无需对卖方在合同下是否有权要求还款进行认定。在英国法中,独立保函等同于现金,风险很大。丹宁法官对这种担保形式是这样论述的:“履约保函与信用证相似。在与保函条款一致时,担保行必须付款。这与卖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无关,也与卖方是否违约无关……惟一的例外是存在明确的欺诈。”
但独立保函是趋势。1978年,国际商会颁布了《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该规则和基础交易密不可分,是从属担保的代表,因此并不被接受。国际商会痛定思痛,这才有了如今的URDG。的确,如果受益人拿着一个和基础交易紧密关联的保函,索赔充满困难,无法维护自身权益,那又何必接受呢。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提供独立保函的担保行可免除付款责任,一是单据有不符点,二是涉及欺诈。
我国司法对欺诈的法律认定,主要以《民法总则》作为基本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主动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责任免除。
最高院于2016年11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二条,对于如何认定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此外,该规定的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对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也做了相应规定。
争论不休的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或权限。
就本案而言,保函规定在英国仲裁并受英国法约束,因此,此案从表面上看中国法院没有实际管辖权。但中国的海事法院依然受理了该案,这是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由于本案担保行提出合同倒签涉及欺诈,其性质往往为侵权之诉,因此中国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这恐怕用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释更为合理。
事实上,就保函发生的纠纷案件,很多从开始就围绕着管辖权争论不休。那么争夺管辖权的意义何在?
其一,如果保函纠纷在本国之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于对他国法律不熟悉,应诉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如果本国的法院有权管辖,面对本国法官,适用本国语言,会增加胜诉的信心。此外,在本国诉讼,证据的搜集、证人的出庭、律师的聘请,都相对易于操作,可令当事方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其二,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判决程序和理念,原告和被告承担的责任也各不相同;有些国家/地区除了基本的赔偿责任之外,还会另加惩罚性赔偿。因此,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出现不同的结果。
所以管辖权之争对于当事方十分重要,管辖权的胜利可以增添胜诉的砝码,至少会在心理上占据优势;更有甚者,这种程序法上的问题,还会被用作保函下拖延时间、延迟付款的一种手段。
沸沸扬汤的平行诉讼
本案的船东在伦敦提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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