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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期

2017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据此,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银行卡境外使用“三反”监管。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管理十分必要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此外,为在满足个人境外小额现金支付需求的同时,防范洗钱犯罪风险,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在2017年年底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在非现金支付日益普及和便利的情况下,境内个人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正常。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因此全球普遍加强了大额现金管理。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在反洗钱、账户分类、银行展业、外汇检查等领域持续推进工作,防控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渠道。此次发布《通知》,是“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会受到影响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完善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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