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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再现初心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近日外汇局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下称“新规”),延续了外汇局在跨境担保领域简政放权的监管思路,进一步明确了内保外贷展业规范,通过“放管结合”,引导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在新时代取得新发展。

新规重点是加强合规性审核

此次新规的出台,汇总和完善了此前监管规定及历次指导意见,重点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保外贷的合规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重点之一:加强主体资格、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的真实合规性审核

关于主体资格审核。新规首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且“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基于此,银行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需重点调查:境外债务人设立是否遵循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境外债务人是否是依照境外法律合法合规成立;境外债务人的法人存续及历次变更是否合规等等。银行应通过严格业务准入门槛,为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开展竖立起第一道风险屏障。

关于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审核。新规梳理了外汇局以往文件以及政策问答中关于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市场需求较为旺盛的购买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券发行、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外机构衍生交易等用途,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和限制性要求。

同时,新规也重申了境内银行对内保外贷业务的保后管理要求,明确银行应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在境内银行以往的业务实践中,由于“内保”与“外贷”在时空上的跨境特征,境内银行作为担保行,很难像境外贷款行一样对境外债务人进行实地调查和资金用途监管,对有些套利行为的甄别存在漏洞。此次新规对境内银行明确提出了保后管理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管理、回归本源、支持实需,开展适应新时代发展形势、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实需的内保外贷业务。

合规性审核重点之二:进一步明确担保履约管理

新规用了近一半的篇幅强调对于担保履约的审核和管理要求。笔者认为,任何企图通过担保履约达到资金变相出境目的的行为,都是监管部门不支持和不允许的。

第一,外汇局特别提示银行要重点关注以下情况并审慎办理: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不明的,或虽然还款来源明确但债务人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或担保当事各方中存在以往债务违约等不良记录的,等等。

第二,首次明确,除还款风险外,银行还要从押品来源的合规性、反担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单一反担保人同类业务反担保总规模的合理性上,加强保前尽职审核。

第三,首次从贷后管理角度明确要求银行加强业务过程管理,建立履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四,如果履约情况出现,新规再次强调了此前政策问答中的要求: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这将从根本上督促银行更加审慎地评估业务风险、甄别业务良莠。此外,新规还首次要求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时,应向成为对外债权人的企业出具关于对外债权登记提示函。

内保外贷发展的新发力点

新规的出台,一方面体现了监管部门完善内保外贷外汇监管、规范业务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更好地体现了遵循合规实需原则、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去”、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等内开展保外贷业务的初衷。商业银行应该深刻领悟政策意图,推进内保外贷业务健康发展。

新发力点之一:继续积极支持实需背景的内保外贷

商业银行一方面应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加大内保外贷业务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和动态风险管控;另一方面,也要继续发挥过去十几年内保外贷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增信,支持“走出去”企业跨境贸易自由化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笔者发现,新规中针对内保外贷基础业务背景的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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